第一條 為了保證網域名稱爭議解決程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式規則。
第二條 根據《解決辦法》而進行的網域名稱爭議解決程式受本規則及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根據本規則制定的《補充規則》所約束。
第三條 本規則(以下簡稱《程式規則》)中涉及的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解決辦法》:指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制定的《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解決辦法》。《解決辦法》構成網域名稱持有人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中心之間的網域名稱註冊協議的一部分,對網域名稱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二)註冊協議:指網域名稱持有人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中心之間簽訂的網域名稱註冊協議。
(三)當事人:指網域名稱爭議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四)投訴人:指對相關網域名稱有爭議,並依據《解決辦法》與《程式規則》向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的一方當事人。
(五)被投訴人:指被投訴的網域名稱持有人。
(六)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指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CNNIC)。
(七)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中心:指經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授權,負責受理網域名稱註冊申請並完成註冊的機構。
(八)網域名稱註冊代理機構:指在註冊服務中心授權範圍內接受網域名稱註冊申請的機構。
(九)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指經由中國互連網絡資訊中心認可與授權,負責解決中國互連網絡網域名稱爭議的機構。
(十)專家組:指由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指定的審理有關網域名稱爭議投訴的一名或三名專家組成的小組。
(十一)專家:指由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認可,並在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網站上專家名冊中公布的、有資格擔任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群組成員的人。
(十二)《補充規則》指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根據《程式規則》制定的《程式規則》的補充規則。
(十三)《簡易規則》指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根據《程式規則》和《補充規則》制定的適用於《解決辦法》項下特殊類型網域名稱爭議的快速程式規則。
第二章 檔案的提交與送達
第四條 網域名稱爭議案例檔案的提交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向一方當事人傳送的任何檔案,必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二)專家組傳送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檔案,必須同時向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和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三)檔案傳送方有義務為其傳送的檔案保留記錄,以記載有關檔案傳送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供有關當事方查閱,並用以製作相應的報告;
(四)當傳送檔案的一方當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傳送的檔案時,或者傳送檔案的當事人自己認為未能成功地傳送有關檔案時,該當事人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此後,任何檔案的傳送與回複均應當依照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的指示為之;
(五)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通知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更新其詳細的聯絡資訊。
第五條 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或者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為使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而實施以下行為後,上述責任即視為解除:
(一)按照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及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中心WHOIS資料庫中記錄的網域名稱持有人、管理連絡人、技術連絡人、承辦人和繳費連絡人的所有郵政通訊及傳真地址,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的;
(二)按照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及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中心WHOIS資料庫中記錄的網域名稱持有人、管理連絡人、技術連絡人、承辦人和繳費連絡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當網域名稱對應於一個網站時,按照該網站連絡方式中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向被投訴人傳送電子形式投訴書(包括可按照相關格式送達被投訴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訴人自行選擇並通知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構的其他通訊地址,及在可行範圍內由投訴人根據第十一條第五項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的。
第六條 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依本規則向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傳送的任何檔案均應當根據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指定的方式進行。在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沒有指定時,通過選擇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一)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方式傳送;
(二)預付郵資並通過帶有收據的郵寄或郵政快遞方式發送;
(三)在能獲得傳送記錄的情況下,通過網路以電子形式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