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中靜態成員和執行個體成員的區別,及main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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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www.cnblogs.com/shenliang123/archive/2011/10/27/2226923.html

在外部調用靜態方法時,可以使用"類名.方法名"的方式,也可以使用"對象名.方法名"的方式。而執行個體方法只有後面這種方式。也就是說,調用靜態方法可以無需建立對象。特殊的就是一個類的main方法,都是以public static void限制的,所以這個方法可以在其他類中直接以類名進行調用,如可以在類B中不建立A的對象而直接調用A的main方法:A.main(param)

靜態方法在訪問本類的成員(一定要注意,是本類的成員,當訪問外類的成員的時候就完全沒有這個限制了!!!其實想想也對,如果訪問外類成員的時候也要有限制,那麼main函數就無法執行外類的一些非靜態方法了,那麼當繼承過來的時候就完全沒有了用處了。)時,只允許訪問靜態成員(即靜態成員變數和靜態方法),而不允許訪問執行個體成員變數和執行個體方法;執行個體方法則無此限制。main()方法是一個典型的靜態方法,它同樣遵循一般靜態方法的規則,所以它可以由系統在建立對象之前就調用。

具體驗證執行個體可以參考:http://www.cnblogs.com/shenliang123/archive/2011/10/27/2226923.html

本例其實可以概括成一句話:(注意前提:在訪問本類的成員時候)靜態方法只能訪問靜態成員,執行個體方法可以訪問靜態和執行個體成員。之所以不允許靜態方法訪問執行個體成員變數,是因為執行個體成員變數是屬於某個對象的,而靜態方法在執行時,並不一定存在對象(靜態成員不是屬於某個對象的,而是屬於這個類的由所有成員共用,這點和c++中的static資料類型在類中的作用類似)。同樣,因為執行個體方法可以訪問執行個體成員變數,如果允許靜態方法調用執行個體方法,將間接地允許它使用執行個體成員變數,所以它也不能調用執行個體方法。基於同樣的道理,靜態方法中也不能使用關鍵字this。

Main函數:每個書寫class的java檔案中至多能有一個用來啟動並執行main方法(如果需要啟動並執行話就要有main方法),以上所述,所有的類必須存在於一個包中,方法必須存在於一個類中(main方法也是一種特殊的方法)。每個包裡面可以有n個Java檔案,所以,每個包中可以有數個main方法(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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