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用盜版軟體,我也用,但是隨著,國際軟體的智慧財產權的形式發展來看,使用盜版軟體變得有比過去更加艱難的趨勢,為什麼要保護智慧財產權,因為,知識創作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並且能夠和社會經濟或生產力帶來增益,所謂資訊社會,往後發展來看這種勢頭應該會一種未來社會發展的主體趨向吧。正版軟體意味著承認這種知識創作的價值,尊重創作人的工作並予以支援,通過購買行為。所以支援正版軟體從這個層面上來說是完成適當的,合情合理,法律也正在積極的支援中,
那麼反過來說說盜版軟體吧,前面說了,既然你說正版軟體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一個好的軟體那麼它意味著,花了人力,物力,時間,並且能夠產生“正面的效益”為什麼你使用者不去用錢購買呢?對的這一點上說沒問題,但軟體有一定特殊性,第一它的複製與其它產品複製有一些差異,第二,它有很強的時限性,也就是升級很快;第三,很多軟體本身使用時需要具備很多其它相關的知識,而這些知識也據有很強的時效性。這幾點表明:使用某些軟體是需要學習的,而學習會花學習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這些學習是針對軟體開發人員而專門制訂的,學習者如果投入很精力去學習一些東西而最後不能產生良好的個人效益和社會效益那麼這就是一種風險和浪費,顯然學習者會對自己負責去選擇適合自己的,但是他所應該支付的購買費用的合理性上來說已經較之直接使用它們而創造效益的企業來說要間接了一層。而且這些新東西之所以並不容易在學校學到就是因為很多新東西出得很快所以,IT的人自學應該是很適合這個行業的,軟體的複製就意味著,他的利益是建立在“購買”的擴張上,所以它仍然有一種“擴張”的需要,就是說他希望有更多的“使用者”但是,前面已經說到了,使用者可能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潛在的),直接的使用者因為得到了他所購買“軟體產品”的效益而支付,而間接的使用者,僅僅只是潛在的“直接使用者”所以他們也許不應該與直接使用者同等對待,因為他們在學習時並沒立即得到收益,反而仍然在“付出”他們學習行為事實上,支援了,相關軟體開發商,他們也承擔學習失敗所導致的“風險”(如,學習不好,找不到相關工作等)。所以他們不應該被視為能夠直接使用該軟體而能夠得到收益的“使用者”所以,軟體應該區別對待這種情況,前面已經說了,軟體的複製本身是一種擴張行為,這是它發展的一種本來的需求有和廣告類似的意味在裡邊,你可能會說,我的軟體只對支付者擴張,為什麼要對“盜版者”擴張呢?因為所謂盜版者如此普遍,也許正是因為其中一些細微的不太合理的成分在裡邊的原因。為什麼不可以把很多所謂“盜版使用者”看成是潛在的“使用者呢”這對軟體企業來說,也許並不是一種不好的行為,有更多的人願意花時間和精力去學習你的規則與標準,本身難道不是對你的一種支援嗎?就算不能成為直接使用者本身吧,那大多數也可以成為直接的“企業使用者”發揮這種軟體效益的一種“重要的中間環節吧,(直接操作者)”甚至從某種角度上說未嘗不是一種很好的推廣員對於這個軟體來說,因些他們在很大角度上看所軟體提供者的利益並不矛盾。他們相互認同,只是現在還沒有這種更明確的專門為他們而開設的價格標準而已或者說是比較缺乏吧,至少。而且因正版軟體所據有的內在價值(這點前面已經大概做了說明)所以,它本身就是據有約束力的,這種約束為完全 可以從法律中得到體現和(法律)保證,那些“潛在的使用者”轉化為“使用者”-----直接的使用者,我們可以從MS推出的Express系列的行為改變或舉措看出這些可能是原來被忽略的認識或欠缺。
所以如果有這樣一種更明確提議就好了,就是區別對待不同層級的使用者,推出“有明顯差別的價格尺度”這樣應該很好!
我們總是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正名,盡量用最合理的方式去行動,反省那些不正確的言行!並去修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