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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彙算清繳工作應在次年5月底前由企業自行完成,在此前後,稅務機關在對彙算清繳工作的納稅輔導和稅務檢查中,由於業務招待費在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未給予準確界定,給我們基層的稅管員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帶來了一定困惑,本人根據輔導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申報,以及後期的檢查過程中所瞭解的情況,對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業務招待費的概念及範圍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和支付的、必須的、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通常情況下,支付的內容界定為:餐飲、酒水、香煙以及其他招待用食品和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範圍為:⑴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⑵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贈送的紀念品開支;⑶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開支;⑷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等。 二、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會務費、誤餐費及非正常回扣的界定 業務招待費是本單位對外接待業務單位和個人而發生的應酬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外單位人員,而不是本單位的員工,目的是維護良好的外部公用關係。一般認為業務應酬開支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同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還要有足夠有效憑證證明。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一般來講,外購的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用,但是如果禮品為本單位自行生產或委託加工的,印有本單位特別標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起到廣告、宣傳作用,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用。 會務費是單位召開會議活動而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租用外單位場地及其相關的食宿費用等等開支。單位在列支會務費用時,為了便於日後核對和執法部門檢查,記帳憑證附件中應包含有:會議檔案、開會時間地點、議程安排、與會人員、費用標準及其相關的簽到表等內容,否則應被認定為業務招待費用。 誤餐費是指本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無法回本單位食堂進餐,而需要報銷的在外用餐補助費用,即用餐人員為本單位的職工,因客觀原因無法回單位食堂用餐而發生的,若非本單位職工,一般情況下則應視為業務招待費用。至於對於有些非法操作而發生的支出,這些支出儘管看起來與生產經營活動緊密相關,但因為不是合理的、必須的費用開支,有的甚至還具有非法性質,如暗箱操作中的給客戶的好處、回扣、賄賂等支出,就不能混入業務招待費用中列支,在稅法上應該直接作為納稅調整項目。 三、業務招待費用的審核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業務招待費用稅前扣除的基本要求是:在業務招待費用的核算中,要按照管理費用所規定的二級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相應規定歸集,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用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現的情況有:⑴單位單獨購買的招待用煙、酒、食品、禮品等,因取得了開具的商品零售發票,入帳時,就直接進入經營費用或管理費用的其他項目,而未歸集到業務招待費用中;⑵單位食堂招待客戶等業務招待開支直接混入職工福利費;⑶將業務招待費擠占會議費、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業務宣傳費等等情形,在輔導中應督促企業自查補報和正確調帳。 同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用的明細帳,應重點審核:⑴每筆業務招待費用的列支是否提供了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或資料,票據是否合法;⑵審核其是否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是否實際發生;⑶按收入限額計算是否準確: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按照稅法規定,其扣除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第一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內容為附表一中的:①主營業務收入,②其他業務收入,③視同銷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附表三)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