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建模 對象回收 記憶體回收機制 自己的 建立模板 運行時 操作 應該 獲得
關於對象與引用之間的一些基本概念。
初學Java時,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總覺得基本概念很模糊。後來才知道,在許多Java書中,把對象和對象的引用混為一談。可是,如果我分不清對象與對象引用,那實在沒法很好地理解下面的物件導向技術。把自己的一點認識寫下來,或許能讓初學Java的朋友們少走一點彎路。為便於說明,我們先定義一個簡單的類:class Vehicle { int passengers; int fuelcap; int mpg;}有了這個模板,就可以用它來建立對象: Vehicle veh1 = new Vehicle();通常把這條語句的動作稱之為建立一個對象,其實,它包含了四個動作。1)右邊的“new Vehicle”,是以Vehicle類為模板,在堆空間裡建立一個Vehicle類對象(也簡稱為Vehicle對象)。2)末尾的()意味著,在對象建立後,立即調用Vehicle類的建構函式,對剛產生的對象進行初始化。建構函式是肯定有的。如果你沒寫,Java會給你補上一個預設的建構函式。3)左邊的“Vehicle veh 1”建立了一個Vehicle類引用變數。所謂Vehicle類引用,就是以後可以用來指向Vehicle對象的對象引用。4)“=”操作符使對象引用指向剛建立的那個Vehicle對象。我們可以把這條語句拆成兩部分:Vehicle veh1;veh1 = new Vehicle();效果是一樣的。這樣寫,就比較清楚了,有兩個實體: 一是對象引用變數,、 一是對象本身。 在堆空間裡建立的實體,與在資料區段以及棧空間裡建立的實體不同。儘管它們也是確確實實存在的實體,但是,我們看不見,也摸不著。不僅如此,我們仔細研究一下第二句,找找剛建立的對象叫什麼名字?有人說,它叫“Vehicle”。不對,“Vehicle”是類(對象的建立模板)的名字。一個Vehicle類可以據此建立出無數個對象,這些對象不可能全叫“Vehicle”。 對象連名都沒有,沒法直接存取它。我們只能通過對象引用來間接訪問對象。 為了形象地說明對象、引用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可以做一個或許不很妥當的比喻。對象好比是一隻很大的氣球,大到我們抓不住它。引用變數是一根繩, 可以用來系汽球。 如果只執行了第一條語句,還沒執行第二條,此時建立的引用變數veh1還沒指向任何一個對象,它的值是null。引用變數可以指向某個對象,或者為null。它是一根繩,一根還沒有繫上任何一個汽球的繩。執行了第二句後,一隻新汽球做出來了,並被系在veh1這根繩上。我們抓住這根繩,就等於抓住了那隻汽球。再來一句: Vehicle veh2;就又做了一根繩,還沒繫上汽球。如果再加一句: veh2 = veh1;繫上了。這裡,發生了複製行為。但是,要說明的是,對象本身並沒有被複製,被複製的只是對象引用。結果是,veh2也指向了veh1所指向的對象。兩根繩系的是同一隻汽球。如果用下句再建立一個對象: veh2 = new Vehicle();則引用變數veh2改指向第二個對象。從以上敘述再推演下去,我們可以獲得以下結論:(1)一個對象引用可以指向0個或1個對象(一根繩子可以不系汽球,也可以系一個汽球);(2)一個對象可以有N個引用指向它(可以有N條繩子系住一個汽球)。如果再來下面語句:veh1 = veh2;按上面的推斷,veh1也指向了第二個對象。這個沒問題。問題是第一個對象呢?沒有一條繩子系住它,它飛了。多數書裡說,它被Java的記憶體回收機制回收了。這不確切。正確地說,它已成為記憶體回收機制的處理對象。至於什麼時候真正被回收,那要看記憶體回收機制的心情了。由此看來,下面的語句應該不合法吧?至少是沒用的吧? new Vehicle();不對。它是合法的,而且可用的。譬如,如果我們僅僅為了列印而產生一個對象,就不需要用引用變數來系住它。最常見的就是列印字串:System.out.println(“I am Java!”);字串對象“I am Java!”在列印後即被丟棄。有人把這種對象稱之為臨時對象,也叫匿名對象。對象與引用的關係將持續到對象回收Java在運行時才處理別名引用
Java對象及對象引用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