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課件筆記之電腦軟體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第五章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3
3
第一節
美國軟體著作權司法保護髮展中的三個時期
4
4
回顧:電腦軟體的著作權法保護
• 電腦軟體包括程式和文檔兩個部分,它的根本用途是按照
程式的邏輯步驟,控制硬體的運作,達到預期效果。
• 軟體具有“思想表達混合性”的特徵,兼具“思想”(idea)和“表
達”(expression)兩重性,是軟體和傳統著作權作品的重要區別。
• “思想/
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基石與遵循的核心原則。二分
法原則要求著作權法只保護軟體“創作思想的表達形式”,不保護
軟體“表達形式的創作思想”,
5
5
回顧:電腦軟體的著作權法保護
• 但是,軟體的精華正在創作“思想”。據IBM公司提供的資料,
軟體開發總投入的80%要用於軟體功能確定和邏輯設計。單純
依靠著作權法保護軟體,會使軟體最有價值的部分得不到保護;
• 對“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法律界一直沒有普遍接受的標
准。在軟體的“思想”與“表達”之間有個較寬的模糊區,即使在法
律制度相對完備的美國,軟體保護的司法實踐也常常陷入“思
想”、“表達”不易把握的境地;越來越多的新的技術問題,比如:
螢幕顯示技術、資料結構設計等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不少。
6
6
第一個時期
• 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在多大範圍和何種形式上保護電腦程

• 判例得出的結論:
(1)電腦程式中的來源程式、目標程式均受著作權保護
(2)作業系統程式與應用程式一樣受著作權保護
(3)“半軟體”,即固化在唯讀記憶體ROM中的程式受著作權保

(4)微程式受著作權保護
• 這一時期判決確定了:程式的文字性部分作為思想的表達受
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程式的功能部分,作為思想範圍不受著作權
法保護。
7
7
第二個時期
第二個時期主要解決程式中的非文字表達部分,如
程式的“結構、順序、組織(SSO)” 、程式的螢幕顯
示、使用者介面中的菜單的結構和組織等是否受著作權法
保護,以及程式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的問題。
8
8

威蘭訴傑斯羅”
案例
案情簡介:20世紀80年代初,威蘭公司開發出“牙科診療軟體”
(簡稱“D-E軟體”)。該軟體用進階語言EDL編寫,在
IBM/Series1型電腦上使用。該軟體由傑斯羅公司經銷,在經
銷過程中,傑斯羅公司發現IBM/PC電腦市場佔有率高過
IBM/Series1型電腦,但“D-E軟體”不能在IBM/PC電腦上使
用。如果自行開發一套具有“D-E軟體”功能又可以在IBM/PC計
算機上使用的軟體,一定會取得好收益。於是,傑斯羅公司在
聘請原參加威蘭公司開發“D-E軟體”的程式設計人員,在分析後
用BASIC編寫了一套功能相同的牙科診療軟體( 簡稱“D-C軟
件” ),在IBM/PC上使用,此後,傑斯羅公司停止經銷“D-E軟
件”,而開始自銷“D-C軟體” 。威蘭公司因此受到經濟上的損失。
9
9

威蘭訴傑斯羅”
案例
• 1984年威蘭公司向法院起訴傑斯羅公司,認為:“D-C軟體”是
對“D-E軟體”的複製結果,或者說是“D-E軟體”的演繹作品,因
此傑斯羅公司侵犯了威蘭公司“D-E軟體”的著作權;
• 傑斯羅公司認為:“雖然“D-C軟體”開發中確實借鑒了“D-E軟體”
的創意思路,功能也相同,但並未複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D-E
軟體”的程式,是自己用另外一種語言獨立開發出來的,即兩種
軟體的表達形式是不同的,沒有違背著作權法的規定,不構成侵
權”。
• 法院判決:判決傑斯羅侵權成立,
10
10

威蘭訴傑斯羅”
案例
• 法院判決:判決傑斯羅侵權成立,認為:
(1)傑斯羅公司確實見到並瞭解和研究了威蘭公司的“D-E軟
件”, “D-E軟體”和“D-C軟體”在程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上完全
相同;
(2) “D-C軟體”是用另外一中進階語言編寫的但是能夠完全複
制“D-E軟體”功能的軟體;
(3) “D-C軟體”在螢幕顯示時給人的感覺與“D-E軟體”幾乎完
全相同;
(4)使用者在使用這兩種軟體時分不出它們有任何實質性差別。
• 法院並對傑斯羅公司的答辯予以反駁:認定其侵權不僅僅從
這兩個軟體的功能相同出發,為什麼威蘭公司沒有指控與“D-E
軟體”功能相同的其它牙科診療軟體呢?主要原因在於惟有傑斯
羅公司的軟體在結構、順序和組織上與威蘭公司的相同,而且
威蘭公司在開發“D-E軟體”時在程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上花費
了大量的勞動。
11
11

威蘭訴傑斯羅”
案例
• 案例評析:法院認為,電腦軟體與一般的文學作品有所不
同,軟體作品的用途與功能誠然是作者的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
護,但是當達到一定目的或功能的途徑不只一條時,則作者所
選擇的途徑就是表達而非思想。傑斯羅公司就是為了達到與威
蘭軟體相同的功能而選擇了與威蘭軟體相同的結構、順序和組
織,而軟體作品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思想的表達,受到著作權
法的保護。
• 我們看到,法院強調軟體與一般作品不同,試圖通過擴大適
用著作權來保護軟體的工具性。作為傳統的一般文學作品,其組
織結構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為了保護軟體作品中最有價
值的功能特性,法院在某種程度上突破著作權法的思想/表達二分
法原則,擴大適用著作權而把軟體的結構、順序和組織作為一種
表達。
12
12

威蘭訴傑斯羅”
案例
• 通過該判決確定了軟體侵權認定的準則,即“實質相似性+

觸”判斷準則。實質相似是指新開發程式與原程式在實質上相
似,當然,兩程式實質上相似並不意味著新程式開發人員必定構
成對原程式著作權的侵犯,因為著作權並不禁止各自獨立創作相同
的作品。但是,如果新程式開發人員曾接觸過原程式,就表明新
程式開發人員具有瞭解和複製原程式的可能。
13
13
第二個時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特點
• 第二個時期,美國對軟體著作權保護範圍上在司法實踐中表現
出來越來越寬和不斷深入擴大的趨勢。明顯地,電腦程式的
非文字部分,包括程式的SSO和使用者菜單及其組織圖等,只
要具有獨創性和非顯見性均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
14
14
第三個時期
• CA
訴Altai
案例
• 案情介紹:原告開發出名為CA的軟體,被告在自行開發的
“奧斯卡3.4程式”中,延用了CA程式30%的內容。為此,原告對
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法院已經下令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
原告損失。兩年後,被告在“奧斯卡3.4程式”基礎上開發“奧斯卡
3.5程式”。在開發過程中,被告改動並刪除了曾經引起侵權糾
紛的30%程式內容,以做到“奧斯卡3.5程式”與CA程式沒有相同
之處,但同時保留了該程式的總流程圖、參數表、模組間關
系,整個程式的結構、順序與組織與CA程式基本相同。為此,
原告再次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侵權責任。而被告採用幾乎與威
蘭案例中傑斯羅公司相同的辯辭,認為電腦程式的結構、組
織和順序並非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5
15
第三個時期
•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奧斯卡3.5程式”與CA程式在結構、順
序和組織上存在相同之處,不屬於侵犯程式著作權的行為,因為
他們本身就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 判決評析:該判決提出的“抽象-過濾-比較三步判斷法”對計算
機軟體的侵權認定具有指導意義。所謂“抽象-過濾-比較三步判
斷法”是指在判定某一被告程式中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侵犯
原告程式著作權時應遵循的三個步驟。第一步,“抽象法”,即首
先要把原被告程式作品中屬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本身從“思
想的表達”中刪除出去。如果只是創作或設計思想本身相同,即
使這種相同表現為相同的程式結構,也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第二
步,“過濾法”,即把原被告程式作品中,雖然相同的思想表
達,但是又屬於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刪除出去。第三步,“對比
法”,即在通過抽象過濾之後,通過對原被告程式作品的對比,
如果被告程式作品剩下的部分中仍舊有實質性內容與原告程式
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認定侵權成立。
16
16
第三個時期
• Lotus訴Borland案例
• 案情簡介:Lotus公司開發了製表程式Lotus123,使用者可以通
過安排在50多個命令菜單中的400多條命令來控制該程式的運
行。Borland公司也開發出了製表軟體Quattro Pro,該程式不
僅具有Lotus123軟體的所有功能,而且還在某些技術指標和價
格方面佔有優勢。Borland公司為了讓Quattro Pro與Lotus123
相容,就把Lotus123中的菜單完全複製到Quattro Pro來,以便
使Lotus123的老使用者能夠順利使用Quattro Pro。為此,Lotus
告Borland公司侵犯其軟體使用者菜單層次體系的著作權。原告訴稱:
其設計的Lotus123軟體的使用者菜單層次體系,即其文字、命令
和結構具有原創性和獨特性,享有著作權。被告辯稱:自己軟體
的使用者菜單層次體系確與Lotus123軟體使用者菜單相同,但是用
戶菜單是指示使用者如何進入軟體,如何操作,應屬於“操作方
法”,而操作方法並非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7
17
第三個時期
• 法院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侵權成立。理由為“在眾多的制
表軟體中,除被告的Quattro Pro軟體外其他軟體的使用者菜單與
原告Lotus123軟體的使用者菜單不同,由此可見Lotus123軟體的
使用者菜單並非作為實現製表軟體功能的唯一途徑,原告軟體的
使用者菜單層次體繫結構具有獨創性,從整體上看,使用者菜單的
層次體繫結構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二審推翻了一審
判決,認為:“使用者菜單是一種操作方法,應該專利法保護的對
象而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Quattro Pro軟體確實比Lotus123
在某些功能上更優秀,不應該通過法律授予Lotus某種不合理的
獨佔權,來限制市場競爭”。
18
18
第三個時期
• 第三時期的判例表明,美國軟體的著作權保護客體範圍又逐漸
縮小,對新軟體的開發人員提供了更為寬鬆的環境,逐漸回到版
權的基本原則上。
• 對電腦軟體著作權保護中如何確定軟體的“思想”和“表達”,以
及在開發軟體中如何認定侵權,有了比較明確的結論-軟體的
結構、順序和組織、使用者菜單層次體系屬于思想而不屬於表
達,不受著作權保護;新開發軟體是否對原軟體侵權採用“
抽象、
過濾和比較三步判斷法”

19
19


• 第一時期的判例確定了電腦程式的各種形式的編碼部分,
即程式的文字性部分作為思想的表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程
序的功能部分,作為思想範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 第二時期的判例表現出美國對軟體著作權保護範圍越來越廣和
不斷深入擴大的趨勢,電腦程式的非文字部分,包括程式的
SSO和使用者菜單及組織圖等,只要具有原創性和非顯見性均
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
• 第三時期的判例表明,美國軟體的著作權保護客體範圍又逐漸
縮小,對電腦程式的非文字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權持比較謹慎的
態度,或者說又逐漸迴歸到著作權的思想/表達二分基本原則上來
了。 

聯繫我們

該頁面正文內容均來源於網絡整理,並不代表阿里雲官方的觀點,該頁面所提到的產品和服務也與阿里云無關,如果該頁面內容對您造成了困擾,歡迎寫郵件給我們,收到郵件我們將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

如果您發現本社區中有涉嫌抄襲的內容,歡迎發送郵件至: info-contact@alibabacloud.com 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工作人員會在 5 個工作天內聯絡您,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A Free Trial That Lets You Build Big!

Start building with 50+ products and up to 12 months usage for Elastic Compute Service

  • Sales Support

    1 on 1 presale consultation

  • After-Sales Support

    24/7 Technical Support 6 Free Tickets per Quarter Faster Response

  • Alibaba Cloud offers highly flexible support services tailored to meet your exact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