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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內的
Linux
打假又向前推進了一步,深入到編碼層次,這裡面有些問題是需要說清楚的。企業員工對自由軟體的編碼貢獻是否能夠算在企業老闆的頭上?
我們以
OOo
辦公套件為例(遵守
LGPL
v3.0
),紅旗
2000
員工為其打過程式補丁,這是客觀事實,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我們要問,為
OOo
打補丁的這位員工,對於紅旗
2000
而言,這(指打補丁一事)算是他在本公司的“職務工作“嗎?如果算是“職務工作”,那麼,這個補丁的著作權人就算是紅旗
2000
的老闆(法定代表人),否則,補丁的著作權人就算是那位員工本人的。
根據我國《電腦軟體保護》的第十四條規定:
1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
,
如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
,
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
,
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
則該軟體的著作權屬於該單位。
2
)公民所開發的軟體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
,
並與開發人員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絡
,
同時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
則該軟體的著作權屬於開發人員自己。
由此出現一個問題,由於
OOo
遵守
LGPL
規則,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商業軟體代碼,即便是程式補丁也不能具有商業性的程式碼,那麼,
OOo
著作權人接受紅旗
2000
在職員工補丁代碼的前提是該補丁的著作權人必須是該補丁的真實作者,這也就是上述《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第
2
)子條款。紅旗
2000
必須事先與該提交補丁代碼的在職員工達成某種“內部協議”(比如,事先約定好,如果將來該員工離開本企業時,該問題如何辦理等),允許該員工在職期間對外自稱是提交程式補丁的真實作者,也就是按照上述子條款
2
)的說法去做,否則,就不要提交該程式補丁的代碼檔案,總之,紅旗
2000
不得摻和其中。
從本質上講,
OOo
的原老闆
Scott
McNealy
先生感謝的是紅旗
2000
公司允許自己的員工給
OOo
貢獻程式補丁代碼,而不是感謝紅旗
2000
公司本身向
OOo
提交了程式補丁的代碼(紅旗
2000
公司仍然保留該程式補丁的著作權)。紅旗
2000
不能故意把問題攪渾了,說什麼
OOo
裡面有紅旗
2000
的商業代碼,大肆宣揚對
OOo
有實質性的貢獻。
OOo
是純粹的自由軟體包,必須剔除其中的一切商業性的程式碼,如果紅旗
2000
繼續如此炫耀自己對
OOo
的代碼貢獻,那麼,唯一可以預見的後果就是:
OOo
著作權人(甲骨文)最終將紅旗
2000
曾經提交的程式補丁代碼完全從
OOo
裡面剔除出去,這是我們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後果。
說明:
9
月
10
日,紅旗
2000
員工成修治發表文章“紅旗
2000
實質性貢獻的第一步”,文章寫得很好,很有激情,本文算是對此文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