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協議介紹 BSD、Apache Licence、GPL V2 、GPL V3 、LGPL、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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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存在的開源協議很多,而經過Open Source Initiative組織通過獲批准的開源協議目前有58種(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alphabetical)。我們在常見的開源協議如BSD, GPL, LGPL,MIT等都是OSI獲批准的協議。如果要開源自己的代碼,最好也是選擇這些被獲批准的開源協議。

這裡我們來看四種最常用的開源協議及它們的適用範圍,供那些準備開源或者使用開源產品的開發人員/廠家參考。

BSD開源協議(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原始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原始碼,則在原始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2.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位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著作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3. 不可以用開原始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用,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 商業整合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用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1. 需要給代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3.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原始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4.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 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 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 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整合/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關於開源協議GPL V2和V3

單從開源行業的GPL協議上來看,似乎開源linux產品上的一切是可以無條件的開放和共用的,但是從實際的操作來看,在GPL相對的許可授權之下,又有其相對封閉的一面,就這次的GPL v2到GPL v3的修訂改版來說,正是GPL協議“封閉”一面的具體體現。

根據GPL v2的相關規定:只要這種修改文本在整體上或者其某個部分來源於遵循GPL的程式,該修改文本的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 會公開,而且對於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準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而在GPL v3的修訂草案中,不僅要求使用者公布修改的原始碼,還要求公布相關硬體,恰恰是這一條,由於觸及和其他相關數位版權管理(DRM)及其產品的關係,並且也 由於有和開源精神相違的地方,所以備受爭議,甚至因此也遭到了有著“LINUX之父”之稱的托瓦爾茲的反對。

從表面上看,GPL v2到GPL v3的升級之困只不過是對協議修訂過程中某一條款的分歧,而更為嚴重的是在兩種協議都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具體的開源軟體或者開源產品的所有者有權選擇是遵 循GPL v2協議還是恪守GPL v3協議,因此衝突也就來了,這種衝突正如中科紅旗的CTO鄭忠源描述的那樣:“世界有如此多軟體都在GPL v2的約束之下,而自由軟體是集合全世界程式員勞動,即使是貢獻一行代碼,如果該程式員只同意這一代碼只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隨便去修改協議。如果計劃將軟體轉移到GPL v3之下,理論上講,必須徵得所有代碼人的同意。但是目前還很難確定有多少開發人員願意轉移到新版本之下,如果有的人願意轉,有的人不願意轉,這其中就有 很多的麻煩;而如果多數人都不願意改變,那這一事情也許就無聲無息……”

通過業內人士的精闢描述,相信大家一定對開源行業和開源軟體產品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吧,就那熟悉的LINUX系統來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大家有權按 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進行任意的改寫重組,但是在諸多的獨立程式面前,別人是只能共用使用,而無權修改的,當然獲得授權就另當別論了。而就GPL v2到GPL v3的協議升級來說,這種協議的選擇上的分歧實際上也是開源行業裡一種觀念認知上的相左,到底誰的選擇是正確的?絕對不是一兩句話能說得清的,尤其是在各 種利益交織之下。

情勢之下,開源社區的GPL v2與GPL v3選擇之困很現實的會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給這個行業及其產品造成“相容問題”,說白了就是兩種協議以及兩種協議之下的矛盾,不管是人的還是產品的都將會持 續下去,而這種僵持對整個開源行業來說未必是一件好事,最起碼從“精神”方面來說這個行業已經在開始分道揚鑣。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 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採用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並 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 代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智慧財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原始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MIT(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範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著作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裡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位發布的還是以原始碼發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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