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學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二)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第七條 參加生育醫學保險的參保人在市外的門診產前檢查費用、分娩住院費用、產後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學費用(不含嬰兒費用)由生育醫學保險基金支付。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結婚證、單位證明和准生證(第二胎)外,報銷分娩住院費用還要憑出生證;報銷計劃生育手術費用還要憑節育手術證,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核准報銷。產前檢查包括以下基本項目:第一次檢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冊》;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3分類)、尿常規(10分類)、心電圖、B超; 第二次檢查:(16—18周)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第三次檢查:(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第四次檢查:(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第五次檢查:(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第六次檢查:(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第七次檢查:(32—3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第八次檢查:(34—36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第九次檢查:(37周)產科檢查、尿常規;第十次檢查:(38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第十一次檢查:(39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第十二次檢查:(40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計劃生育手術項目包括:(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二)人工終止妊娠(流產術),包括人工流產(負壓吸引術、鉗刮術)、中期妊娠引產術、藥物終止妊娠;(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四)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五)輸卵管複通術、輸精管複通術。第八條 出國、赴港、澳、台地區公幹或探親期間所發生的急診住院費用,按本市市級醫院償付標準報銷,門診和購藥費用不予報銷。辦理報銷時,除需要提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單位證明、出國護照或港、澳、台地區特別通行證。第九條 綜合醫學保險參保人門診基本醫學費用和門診使用地方補充醫學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社會醫學保險年度內超額的門診基本醫學費用,在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10%以上的,由基本醫學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參保人應於下一醫學保險年度內,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報銷。第十條 地方補充醫學保險參保人,超過基本醫學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的基本醫學費用和在住院期間使用地方補充醫學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經核准,由地方補充醫學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第十一條 因病情需要輸血(全血、成份血)的費用,由個人墊付現金,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和搶救用血證明,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報銷,由基本醫學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第十二條 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在基本醫學保險項目中使用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由基本醫學保險統籌基金按國產普及型(含國產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價格支付90%,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按進口普及型價格支付50%。第十三條 器官移植手術治療的基本醫學費用按規定核准報銷。購買器官或組織源的費用自理。器官移植範圍包括: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和骨髓移植。第十四條 安置和置換人工器官的費用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核准報銷。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工關節等。人工器官費用按國產普及型價格的90%報銷;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按進口普及型價格的50%報銷。報銷最高限額為:心臟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臟瓣膜8000元、人工關節5000元、人工晶體1500元。第十五條 特殊醫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和心臟血管內球囊。特殊醫用材料費按國產普及型價格的90%報銷;無國產普及型可比價格,按進口普及型價格的50%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心血管內導管1200元、心血管內支架11500元、心臟血管內球囊6500元。第十六條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後門診抗排斥治療用藥,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費用,由患者先墊付現金,然後憑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報銷,其費用由基本醫學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