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8條的有關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對軟體的修改權(即權利人有權阻止他人對軟體進行修改,保持軟體作品的完整性)。簡單地說,修改權就是,對軟體的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十分明顯的事實是,番茄花園版XP是對微軟著作權軟體XP的修改版(即侵權物的複製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侵權物。
根據《條例》第24條,對侵權物複製品應當“沒收、銷毀”。本款的要點是,當發生侵權行為之後,執法部門必須切實保護軟體權利人的各項權利,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行為,並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侵權物複製品的本質特徵包括:對著作權軟體的複製或者部分複製;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物複製品;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軟體權利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如關閉啟用功能)等。
根據《條例》第30條的規定,軟體複製品(注意:這裡不包括修改版侵權物的複製品,僅限於原版軟體的複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複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複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複製品將給複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複製品使用人可以向軟體著作權利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我們現在的問題是,由於番茄花園版XP是地地道道的修改版侵權物,比如,它關閉了軟體的啟用功能模組,其持有人(番茄花園版使用者)應該怎麼辦呢?很明顯然,藉助支付微軟一定(合理)費用的救濟辦法,這次行不通了,因為,如果容許番茄花園版XP的繼續存在,就是容許對微軟著作權軟體的繼續侵權,這裡唯一可能的途徑是:必須徹底地沒收、銷毀這種修改版侵權物。
8月25日,《中關村日報》刊登記者周然的文章確認,“目前村內90%的盜版XP為“番茄花園”版本”。緊跟著,在8月26日,微軟(中國)董事長張亞勤出來說話:“(在中國),由於微軟大部分產品以非正版方式存在,正版產品市場份額很小,因此,微軟在中國構成壟斷的前提不存在。”(此系《第一財經日報》的獨家採訪)實際上,“番茄花園”等XP修改版給中國的軟體業造成的麻煩(危害)極大,使微軟(中國)敢出來說這樣的話。中國的軟體市場情況,不同於歐盟軟體市場環境,這完全是番茄花園們鬧的(造成的)。
盜版是原版軟體的完整複製品,修改版是原版軟體非法修改(構成侵權事實)之後的修改版本,兩者性質全然不同。盜版軟體,經濟補償之後,可以繼續使用,而修改版即使支付賠償金之後,亦無法改變其侵權物的本質特性,必須有效地加以禁止、銷毀。
當前,不少人甚至認為,番茄花園版推動了中國IT業的發展(比如,普及互連網的應用)。這是糊塗認識。無論番茄花園修改版如何“好用”,也改變不了它是著作權軟體侵權物的事實。我們要面對這個客觀事實,逐步調整自己的思路,來適應這一新的情況。有人想挽救番茄花園們,這無疑是徒勞的。
(註:由於“Ubuntu協助你”網站明日即將正式開通(我很忙),“番茄花園”事暫此擱筆,請予以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