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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層次的我就不介紹了,下面從設計層面談一下區別。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 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 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 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警示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 本 例中,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 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 這些不 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警示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物件導向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 ),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通報器"的行為方 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 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組會因為"報 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 們分別定義在代 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別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 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 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援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 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 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
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通報器?
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 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 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 時它有具有警示 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 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
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 具有警示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警示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警示概念可以通過 interface方式定 義。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 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
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通報器,同時又具有 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別的方式,它們之間有很大的 相似性。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又往往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 念本質的理解、對於 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同的關係(雖然都能夠實 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
JAVA中抽象類別與介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