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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語言中Interface淡化了物件導向中介面應具有的象徵意義,介面在Go語言中僅僅只是“表現形式”上相同的一類事物的抽象概念。在Go語言中只要是具有相同“表現形式”的“類型”都具有相同的Interface,而不需要考慮這個Interface在具體的使用中應具有的實際意義。這樣的話,就把Interface的成本交給使用者了,而不是交給設計者。
設計者只負責設計method,也就是Interface的構成元素,Interface在具體的使用中應該有的實際意義都是交給Interface的使用者去確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跑假設有兩種意思:一種是逃跑,英文叫escape;另一種是跑步,英文叫run。如果中文就一種,把他叫做pao。
type BadMan struct{}func (badMan *BadMan) pao(){}type SportMan struct{}func (sportMan *SportMan) pao(){}//設計人員只考慮這部分type Pao Interface{ pao()} //這個部分由使用者考慮var paoA Pao = new(BadMan)var paoB Pao = new(SportMan)
雖然兩個類型的pao介面實際意義不一樣,但對Go語言來說,我認為他們的介面是一樣的,因為“表現形式”相同。至於在什麼情景下應該去使用BadMan或SportMan的pao介面才能正確地完成任務,這個是使用者考慮的,設計Interface的人員不要考慮。
go的interface更加接近interface這個概念的本質,因為對於實現了這個interface的類型裡面的任何一個方法的類型而言,都可以劃歸到這個interface種群裡面。而物件導向設計語言裡面,類型必須安全實現interface的內容才能被其管理,否則就是一個抽象類別。離誕生對象的類型還差一布。
在抽象與執行個體化的道路上,go語言一步到位,而java和cpp如果想一步到位的化,那麼必須實現interface的全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