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課件筆記之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內容及其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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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的智慧財產權特性—無形性 、專有性 、
地區性、時間性、易複製性。
電腦軟體的著作權性—易複製性,禁止他人抄襲、
複製;禁止他人以出售、提供使用許可等方式發行程
序的複製品。特性和權利要求恰恰是著作權法的主要內
容—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電腦軟體的可專利性—單獨的電腦程式是一
種演算法,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電腦軟體+硬體
構成完整的技術方案—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將電腦軟體作為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成為商
業秘密法保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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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內容及其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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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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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權利、有形財產權與智慧財產權
權利: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
和保障。權利就是正確(right),即法律上的正確性、
正當性就是權利。
對於有形財產,所有人對該財產權的行使,無論
是佔有、使用、收益、還是處分,都是無法離開該有
形財產標的物的(物與權不分離)。而對於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製造方法權,銷售許可權),其權利的行
使往往與智慧財產權的載體是分離的(物與權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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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權利、有形財產權與智慧財產權
與有形財產權相同,智慧財產權也是一種專有權。
就是說,不經財產權的權利人許可,其他人不能使用
或者利用它。
與有形財產權不同的是:
第一,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具有"難開發、易複製"的特
點。如果一個小偷從車場偷了一部汽車(有形財
產),他最多隻能賣掉這一部車,擷取贓款,他不大
可能再複製幾部車去賣。如果小偷從一個軟體開發公
司偷出一個軟體,他完全能夠很快複製出成千上萬盤
同樣的軟體去賣,足以使那個軟體開發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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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權利、有形財產權與智慧財產權
第二,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雖然都是專有權,
但有形財產的專有權一般都可以通過佔有相關的客體
得到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卻表現為一定的資訊,對
資訊是很難通過"佔有"加以保護的。而且,有形財產
的客體與專有權一般是不可分離的。對它們施加保護
相對比較簡單。智慧財產權的客體與專有權卻往往是分
離的,對它們的保護就要困難得多。例如,畫家賣給
我一幅畫,這幅畫無疑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這一客
體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掛曆上,或印在書
上,則仍須經該畫家許可,並向他付酬。原因是"複製
權"(即著作權中的專有權之一)仍舊在畫家手裡,並沒
有隨著畫一併轉移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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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權利、有形財產權與智慧財產權
一般來講,一項電腦軟體從開發、完成
到製成產品、銷售,產生至少如下幾個方面的
的智慧財產權:該軟體的著作權、軟體的專利權和
商業秘密權、軟體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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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著作權是著作權人由於開發、創作“軟體作品”而
獲得的權利。軟體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精神權利)
和財產權(經濟權利)兩個方面。
人身權是指與軟體著作權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可
放棄或轉讓,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發表
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收回已發表
的作品權。
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軟體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
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
作品的使用才能獲得,包括: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
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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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指的是依法對軟體享有權
利的人,即享有著作權的開發人員或其他著作權權利所有人。
軟體開發人員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且
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或
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
承擔責任的自然人。開發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過
著作權轉讓、繼承或受讓等方式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所
有人。因此,軟體著作權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又可以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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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電腦程式及其有關文檔。
電腦程式指的是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電腦
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
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電腦程式的來源程式
和目標程式為同一作品。文檔指的是用來描述程式的
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
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式設計說明書、
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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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軟體著作權與軟體載體的所有權有
著本質的區別。
軟體著作權是無形的,軟體著作權的客體(軟體)是
有形的,附著在一定的載體(紙張、磁碟、光碟片)上。
使用者擁有磁碟的所有權,獲得的僅僅是該軟體功能的
使用權,著作權仍屬於著作權人,這體現了智慧財產權的“權
不隨物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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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著作權的獲得
軟體著作權的產生不象專利和商標那樣必須向國家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獲得批准後方可產生。軟體自開
發完畢即自動享有著作權,而不論其是否發表,亦不需
要履行任何手續。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
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
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
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
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電腦軟體保護
條例》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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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軟體著作權人專有的、決定軟體是否公之
於眾的權利。
• 禁止其他人擅自發表他人的軟體
• 由未發表作品而派生出的演繹作品,原作品的版
權人享有是否發表的權利。
• 對於合作開發的軟體,軟體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人員
共同享有。軟體的發表與否由合作開發人員協商一致決
定,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
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
作開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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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2)開發人員身份權:軟體開發人員依法享有的表明自己
的開發人員身份的權利,以及在所開發軟體上署名的權
利。
• 表明開發人員身份的權利—各國著作權法普遍規定軟
件開發人員可在軟體有關的一切必要場合向公眾表明自
己是該軟體的創造者,並有權禁止其他不是開發人員的
人宣稱為開發人員。
• 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程式運行時;軟體產品外
封裝。署名權是著作權人的身份權,不能轉讓,受讓人
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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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著作權的財產權
(1)使用權:在不損害社會公用利益的前提下,以複
制、展示、 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
件的權利 。
(2)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使用權
利內容中的部分或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
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以上兩項權利規定的使用
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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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使用權是財產權的核心,是使用許可權、獲得報
酬權和轉讓權的基礎,而使用許可權和轉讓權是軟體
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的重要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軟體的使用權不同於軟體的功能性
使用,前者是軟體著作權人的專有的權利,主要指軟體
的複用性使用,具有財產性質,而後者是指軟體複製
品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將軟體裝入電腦加以運行以實
現對軟體功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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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1)複製權
複製是使用軟體作品最主要的方式,是軟體著作權
人的專有權利,行使複製權而獲得收入是著作權人經濟
收益的主要來源。除著作權人外,其他任何人未經著作權
人的許可不得複製其作品,否則構成侵害軟體著作權的
行為。
著作權人複製權合理使用制度
• 使用必須是為了非商業目的
• 數量有限
• 無需徵得軟體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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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軟體合法複製品所有人享有的權利
軟體合法複製品所有人享有以下法定權利:1、根
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電腦等具有資訊處理能
力的裝置內;2、為了防止複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複製
品。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
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複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
將備份複製品銷毀;3、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
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效能而進行必要的修
改;但是,除合約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
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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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2)發行權
發行是指軟體權利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滿足
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
一定數量的軟體複製件的行為。發行權是指軟體著作權
人所專有的以發行的方式傳播軟體作品的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軟體的發行行為,只是將軟體載
體—部分複製件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交付給著作權相對人
所有或使用的行為,與將軟體著作權許可他人是有本質
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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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對專有權進行必要的限制—著作權的權利窮竭。所
謂著作權的權利窮竭,即發行權一次用盡,是指權利人
在行使發行權時,行使一次即告有關權利用盡,不能
再次行使。該原則意味著一旦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
經權利人同意進入市場後,則該作品作為商品的進一
步銷售,著作權人均無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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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關於軟體複製件的出租權和出借權
TRIPS(《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規定:
“至少對電腦軟體和電影作品來說,締約方應該規
定,其作者或合法繼承人有權允許或禁止將他們具有
著作權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向公眾出租” —對於計
算機軟體出租權不窮竭。
軟體著作權人的出借權在軟體複製品售出後即告窮
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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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
(3)修改權
軟體的修改權是指在原有軟體的基礎上,通過改變
軟體作者創意的表達或軟體的用途,開發出具有獨創
性和在功能性方面得到重要改進的新軟體的權利;如
果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而修改其軟體,就侵犯了著作權
人的修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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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電腦軟體專利權的內容
專利權的內容就是指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權包
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專利權人享有佔有、使
用、收益和處分其發明創造的權利,表現為獨佔權許
可權、轉讓權、放棄權;另一方面,排除其他任何人
支配該專利的權利,表現為一種禁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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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電腦軟體專利權的內容
一項含有電腦軟體的發明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1)該發明專利申請能夠產生技術效果。
(2)該發明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即要求將
軟體的運行步驟與相應硬體的動作相結合,構成一套
技術方案。
• 通過硬體裝置對整個系統的操作運行實施控制
• 對電路單元中的邏輯關係進行變換,使電腦系統具有特
定的功能
• 對具有技術特徵的客體進行測量或測試,對所得到的資料
加以處理,再以某種方式對硬體施加某種影響
• 與特定鍵盤相結合,作為電腦系統處理漢字的一種計算
機漢字輸入或漢字資訊處理的編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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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電腦軟體專利權的內容
權利人的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獲得專利後,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擁有對其
發明專利的壟斷權,可以獲得報酬
(2)專利權人必須公開其發明成果
(3)專利權的周期較短
(4)專利權採取申請審批原則
(5)著作權法保護軟體作品的表達,而專利法保護技術
方案的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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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電腦軟體的商業秘密權
著作權法保護“表現”
不單純侵害“表現”,而是涉及到更深層次的技術細
節(設計、 實現)。
專利法保護“構思”(構成完整技術方案)
專利審批手續繁雜;費時。
現實情況中,最有效、最常用的電腦軟體法律
保護是採用商業秘密保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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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電腦軟體的商業秘密權
商業秘密法保護電腦軟體具有其特點:
(1)商業秘密對電腦軟體的保護主要體現在軟體的
開發過程中,權利人對有關權利的設定可以根據實際
情況具體確定。
(2)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同類別的侵權情形,可以選擇
適用行政的、民法的或刑法的法律手段,達到有效保
護自己軟體權利的目的。
這些優點是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保護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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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電腦軟體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
用於區別其他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商品的一種專用標
志,商標具有排他性,不允許他人侵犯和損害,不允
許出現混淆和誤認。
作為商品化的電腦軟體可以通過商標加以保護。
即可以在軟體載體上標示自己的商標,以及在電腦
使用軟體出現的介面上出現自己的商標,從而增加權
利人防止他人侵權和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