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很難理解Javascript語言的繼承機制。
它沒有"子類"和"父類"的概念,也沒有"類"(class)和"執行個體"(instance)的區分,全靠一種很奇特的"原型鏈"(prototype chain)模式,來實現繼承。
我花了很多時間,學習這個部分,還做了很多筆記。但是都屬於強行記憶,無法從根本上理解。
直到昨天,我讀到法國程式員Vjeux的解釋,才恍然大悟,完全明白了Javascript為什麼這樣設計。
下面,我嘗試用自己的語言,來解釋它的設計思想。徹底說明白prototype對象到底是怎麼回事。其實根本就沒那麼複雜,真相非常簡單。
一、從古代說起
要理解Javascript的設計思想,必須從它的誕生說起。
1994年,網景公司(Netscape)發布了Navigator瀏覽器0.9版。這是曆史上第一個比較成熟的網路瀏覽器,轟動一時。但是,這個版本的瀏覽器只能用來瀏覽,不具備與訪問者互動的能力。比如,如果網頁上有一欄"使用者名稱"要求填寫,瀏覽器就無法判斷訪問者是否真的填寫了,只有讓伺服器端判斷。如果沒有填寫,伺服器端就返回錯誤,要求使用者重新填寫,這太浪費時間和伺服器資源了。
因此,網景公司急需一種網頁指令碼語言,使得瀏覽器可以與網頁互動。工程師Brendan Eich負責開發這種新語言。他覺得,沒必要設計得很複雜,這種語言只要能夠完成一些簡單操作就夠了,比如判斷使用者有沒有填寫表單。
1994年正是物件導向編程(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最興盛的時期,C++是當時最流行的語言,而Java語言的1.0版即將於第二年推出,Sun公司正在大肆造勢。
Brendan Eich無疑受到了影響,Javascript裡面所有的資料類型都是對象(object),這一點與Java非常相似。但是,他隨即就遇到了一個難題,到底要不要設計"繼承"機制呢?
二、Brendan Eich的選擇
如果真的是一種簡易的指令碼語言,其實不需要有"繼承"機制。但是,Javascript裡面都是對象,必須有一種機制,將所有對象聯絡起來。所以,Brendan Eich最後還是設計了"繼承"。
但是,他不打算引入"類"(class)的概念,因為一旦有了"類",Javascript就是一種完整的物件導向程式設計語言了,這好像有點太正式了,而且增加了初學者的入門難度。
他考慮到,C++和Java語言都使用new命令,產生執行個體。
C++的寫法是:
ClassName *object = new ClassName(param);
Java的寫法是:
Foo foo = new Foo();
因此,他就把new命令引入了Javascript,用來從原型對象產生一個執行個體對象。但是,Javascript沒有"類",怎麼來表示原型對象呢?
這時,他想到C++和Java使用new命令時,都會調用"類"的建構函式(constructor)。他就做了一個簡化的設計,在Javascript語言中,new命令後面跟的不是類,而是建構函式。
舉例來說,現在有一個叫做DOG的建構函式,表示狗對象的原型。
function DOG(name){
this.name = name;
}
對這個建構函式使用new,就會產生一個狗對象的執行個體。
var dogA = new DOG('大毛');
alert(dogA.name); // 大毛
注意建構函式中的this關鍵字,它就代表了新建立的執行個體對象。
三、new運算子的缺點
用建構函式產生執行個體對象,有一個缺點,那就是無法共用屬性和方法。
比如,在DOG對象的建構函式中,設定一個執行個體對象的共有屬性species。
function DOG(name){
this.name = name;
this.species = '犬科';
}
然後,產生兩個執行個體對象:
var dogA = new DOG('大毛');
var dogB = new DOG('二毛');
這兩個對象的species屬性是獨立的,修改其中一個,不會影響到另一個。
dogA.species = '貓科';
alert(dogB.species); // 顯示"犬科",不受dogA的影響
每一個執行個體對象,都有自己的屬性和方法的副本。這不僅無法做到資料共用,也是極大的資源浪費。
四、prototype屬性的引入
考慮到這一點,Brendan Eich決定為建構函式設定一個prototype屬性。
這個屬性包含一個對象(以下簡稱"prototype對象"),所有執行個體對象需要共用的屬性和方法,都放在這個對象裡面;那些不需要共用的屬性和方法,就放在建構函式裡面。
執行個體對象一旦建立,將自動引用prototype對象的屬性和方法。也就是說,執行個體對象的屬性和方法,分成兩種,一種是本地的,另一種是引用的。
還是以DOG建構函式為例,現在用prototype屬性進行改寫:
function DOG(name){
this.name = name;
}
DOG.prototype = { species : '犬科' };
var dogA = new DOG('大毛');
var dogB = new DOG('二毛');
alert(dogA.species); // 犬科
alert(dogB.species); // 犬科
現在,species屬性放在prototype對象裡,是兩個執行個體對象共用的。只要修改了prototype對象,就會同時影響到兩個執行個體對象。
DOG.prototype.species = '貓科';
alert(dogA.species); // 貓科
alert(dogB.species); // 貓科
五、總結
由於所有的執行個體對象共用同一個prototype對象,那麼從外界看起來,prototype對象就好像是執行個體對象的原型,而執行個體對象則好像"繼承"了prototype對象一樣。
這就是Javascript繼承機制的設計思想。不知道我說清楚了沒有,繼承機制的具體應用方法,可以參考我寫的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