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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解構函式可以為純虛函數嗎?
眾所周知,在實現多態的過程中,一般將基類的解構函式設為virtual
,以便在delete
的時候能夠多態的鏈式調用。那麼解構函式是否可以設為純虛呢?
class CBase{ public: CBase() { printf("CBase()\n"); } virtual ~CBase() = 0; // 解構函式是純虛函數};
答案是可以,那麼這樣實現的目的是什麼呢?當然是避免執行個體化。
但因為衍生類別不可能來實現基類的解構函式,所以基類解構函式雖然可以標為純虛,但是仍必須實現解構函式,否則衍生類別無法繼承,也無法編譯通過。
下面詳細討論:
虛解構函式
我們知道,為了能夠正確的調用對象的解構函式,一般要求具有階層的頂級類定義其解構函式為虛函數。因為在delete
一個抽象類別指標時候,必須要通過虛函數找到真正的解構函式。
如: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virtual ~Base(){} }; class Derived: public Base { public: Derived(){}; ~Derived(){}; } void foo() { Base *pb; pb = new Derived; delete pb; }
這是正確的用法,會發生動態綁定,它會先調用Derived
的解構函式,然後是Base
的解構函式
如果解構函式不加virtual
,delete pb
只會執行Base
的解構函式,而不是真正的Derived
解構函式。
因為不是virtual
函數,所以調用的函數依賴於指向靜態類型,即Base
。
純虛解構函式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想把Base
做出抽象類別,不能直接構造對象,需要在其中定義一個純虛函數。如果其中沒有其他合適的函數,可以把解構函式定義為純虛的,即將前面的CObject
定義改成: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virtual ~Base()= 0; };
可是,這段代碼不能通過編譯,通常是link
錯誤,不能找到~Base()
的引用(gcc
的錯誤報表)。
error LNK2019: unresolved external symbol "public: virtual __thiscall Base::~Base(void)" (??1Base@@UAE@XZ) referenced in function "public: virtual __thiscall Derived::~Derived(void)" (??1Derived@@UAE@XZ)1>D:\C++\exercise\Debug\exercise.exe : fatal error LNK1120: 1 unresolved externals
這是因為,解構函式、建構函式和其他內建函式不一樣,在調用時,編譯器需要產生一個調用鏈。也就是,Derived
的解構函式裡面隱含調用了Base
的解構函式。而剛才的代碼中,缺少~Base()
的函數體,當然會出現錯誤。
這裡面有一個誤區,有人認為,virtual f()=0
這種純虛函數文法就是沒有定義體的語義。
其實,這是不對的。這種文法只是表明這個函數是一個純虛函數,因此這個類變成了抽象類別,不能產生對象。我們完全可以為純虛函數指定函數體 。通常的純虛函數不需要函數體,是因為我們一般不會調用抽象類別的這個函數,只會調用衍生類別的對應函數。這樣,我們就有了一個純虛解構函式的函數體,上面的代碼需要改成:
class Base { public: Base(){} virtual ~Base() = 0; //pure virtual }; Base::~Base()//function body { }
從文法角度來說,不可以將上面的解構函式直接寫入類聲明中(內嵌函式的寫法)。這或許是一個不正交化的地方。但是這樣做的確顯得有點累贅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些學術化,因為一般我們完全可以在Base
中找到一個更加適合的函數,通過將其定義為沒有實現體的純虛函數,而將整個類定義為抽象類別。但這種技術也有一些應用,如這個例子:
class Base //abstract class { public: virtual ~Base(){};//virtual, not pure virtual void Hiberarchy() const = 0;//pure virtual }; void Base::Hiberarchy() const //pure virtual also can have function body { std::cout <<"Base::Hiberarchy"; } class Derived : public Base { public: Derived(){} virtual void Hiberarchy() const { Base::Hiberarchy(); std::cout <<"Derived::Hiberarchy"; } virtual void foo(){} }; int main() { Base* pb=new Derived(); pb->Hiberarchy(); pb->Base::Hiberarchy(); return 0; }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試圖列印出類的繼承關係。在根基類中定義了虛函數Hiberarchy
,然後在每個衍生類別中都重載此函數。我們再一次看到,由於想把Base
做成個抽象類別,而這個類中沒有其他合適的方法成員可以定義為純虛的,我們還是只好將Hiberarchy
定義為純虛的。(當然,完全可以定義~Base
函數,這就和上面的討論一樣了。^_^)
另外,可以看到,在main
中有兩種調用方法,第一種是普通的方式,進行動態連結,執行虛函數,得到結果"Derived::Hiberarchy"
;第二種是指定類的方式,就不再執行虛函數的動態連結過程了,結果是"Base::Hiberarchy"
。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定義純虛函數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定義抽象類別,而並不是函數本身。與之對比,在java
中,定義抽象類別的文法是 abstract class
,也就是在類的一級作指定(當然虛函數還是也要加上abstract
關鍵字)。是不是這種方式更好一些呢?在Stroustrup
的《C++語言的設計與演化》中我找到這樣一段話:
“我選擇的是將個別的函數描述為純虛的方式,沒有採用將完整的類聲明定義為抽象的形式,這是因為純虛函數的概念更加靈活一些。我很看重能夠分階段定義類的能力;也就是說,我發現預先定義一些純虛函數,並把另外一些留給進一步的衍生類別去定義也是很有用的”。
我還沒有完全理解後一句話,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闡述這個概念。那就是,在一個多層複雜類結構中,中介層次的類應該具體化一些抽象函數,但很可能並不是所有的。中間類沒必要知道是否具體化了所有的虛函數,以及其祖先已經具體化了哪些函數,只要關注自己的職責就可以了。也就是說,中間類沒必要知道自己是否是一個真正的抽象類別,設計者也就不用考慮是否需要在這個中間類的類層級上加上類似abstract
的說明了。
當然,一個語言的設計有多種因素,好壞都是各個方面的。這隻是一個解釋而已。
最後,總結一下關於虛函數的一些常見問題:
虛函數是動態綁定的,也就是說,使用虛函數的指標和引用能夠正確找到實際類的對應函數,而不是執行定義類的函數。這是虛函數的準系統,就不再解釋了。
建構函式不能是虛函數。而且,在建構函式中調用虛函數,實際執行的是父類的對應函數,因為自己還沒有構造好, 多態是被disable
的。
解構函式可以是虛函數,而且,在一個複雜類結構中,這往往是必須的。
將一個函數定義為純虛函數,實際上是將這個類定義為抽象類別,不能執行個體化對象。
純虛函數通常沒有定義體,但也完全可以擁有, 甚至可以顯示調用。
解構函式可以是純虛的,但純虛解構函式必須有定義體,因為解構函式的調用是在子類中隱含的。
非純的虛函數必須有定義體,不然是一個錯誤。
衍生類別的override
虛函數定義必須和父類完全一致(c++11
中使用override
進行編譯器檢查)。除了一個特例,如果父類中傳回值是一個指標或引用,子類override
時可以返回這個指標(或引用)的派生。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在Base
中定義了 virtual Base* clone()
; 在Derived
中可以定義為 virtual Derived* clone()
。可以看到,這种放松對於Clone
模式是非常有用的(也就是說override
並不會檢查傳回值類型)。
C++中的虛解構函式、純虛解構函式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