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對稱的商務模型
隨著OTT廠家對電信電訊廠商傳統利潤中心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人們很容易將兩者視為直接的競爭者。然而,他們沒有在利潤上競爭,而是在價值鏈的控制上。
移動互連網已經成為數字服務和內容生態系統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行動電信業者、互連網廠商、手機製造商、軟體廠商和內容供應商都是同一價值網路的部分。
隨著OTT廠家向電信電訊廠商傳統利潤中心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人們很容易將兩者視為直接的競爭者。然而,OTT並非與電訊廠商競爭業務收入,而是通過橫跨消費電子產品、線上廣告、軟體許可,電子商務等方面的商務模式,競爭數字價值鏈的關鍵控制環節。因此,競爭是不對稱的。與電訊廠商不同,OTT並不承擔提供移動互連網服務,在它的商務模式中,串連如同汽油之於汽車那樣重要,然而,這不是由電訊廠商而非OTT廠商自己提供的。這種不對稱使得電訊廠商難以保護一些舊有商務模式的利潤。
就經濟而言,電訊廠商串連補充了OTT業務。補充產品是和其他產品共同消費的(見第一章)。當補充的價格下降時,產品需求增加。例如,汽油是車的補充,更便宜的汽油意味人們更多開車,汽車製造商看到他們業務的增長。
同樣地,OTT廠商們共同興趣是推動電訊廠商串連業務的商品化。實惠的移動頻寬意味著更多智能手機賣出,更多廣告被看到,更多軟體被銷售,更多電子商務網站被訪問。
儘管在串連業務層,電訊廠商和OTT是共生關係,但在服務業務層是不同的天然的不對稱。由於串連費由使用者支付,OTT廠商在商務模式上有很大靈活度。OTT廠商可進行廣告收費、下載、分析或收購,並因此服務可免費(例如Viber)或接近免費(例如Whatsapp),甚至比免費還低價(Google與電訊廠商分享應用收入)。
垂直整合的“所有功能集於一身”的電信商務模式捆綁了串連和服務成本,使電訊廠商無法和免費或比免費更低價的OTT替代品競爭。電信電訊廠商核心的語音和SMS服務正在飽受效仿OTT成功策略的“間接傷害”,而不是直接競爭的結果。
由於電訊廠商和OTT商務模式的不對稱,電訊廠商應避免投資在直接與OTT競爭的業務。OTT沒有將電訊廠商看作競爭者,而是視之為他們業務的補充。
更重要的是,衡量電訊廠商數字業務不是直接利潤,而是能否通過增加使用量,協助或保護電信的核心商務,鎖定使用者和促進使用者的購買。類似的,Kindle的成功不是通過銷售了多少台裝置來衡量,而是Amazon內容收入以及訪問其電子商務的資料流量。
不是複製OTT,電訊廠商創新應利用自身獨特優勢,建立OTT廠商無法競爭的使用者價值,例如本地化,目標使用者,隱私控制或者MVNO(移動虛擬電訊廠商)服務定製。
電訊廠商在評估創新投資時需要問下面關鍵問題:
• 不對稱的商務模式如何影響您的項目?項目是否促進電信電訊廠商核心業務,還是嘗試和OTT廠商直接競爭?
• 項目是否含有OTT廠商不能提供的獨特方面的價值,(例如本地化,目標使用者,隱私控制或者移動虛擬電訊廠商服務定製)?
• 什麼是電信電訊廠商核心業務的補充(例如使用者身份管理API),如果免費提供將促進電訊廠商核心業務,吸引開發人員,削弱OTT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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