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業績變臉公司應直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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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半年報披露完畢之際,深交所向證監會上交了關於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報告,建議及早明確地建立創業板不同于主機板的退市制度。 創業板推出快有一年了,及早明確直接退市制度細則對於促進創業板的健康發展很有必要。 尤其是剛剛披露完畢的創業板公司半年報暴露出不少公司品質低劣的問題,因此更有必要儘早將直接退市制度付諸實施。 結合創業板退市制度強調的「多元標準、直接退市、快速程式」特點,筆者以為,不妨將創業板業績嚴重變臉的公司納入到直接退市的範疇。 當然,在這裡有必要對業績嚴重變臉公司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比如,在正常情況下業績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連續兩年業績下降30%以上。 又如,淨利潤少於500萬元,或者最近兩年的淨利潤累計少於1000萬元。 作出這樣的界定,實際上是與創業板公司的上市條件相對應的。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擬在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必須符合「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是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的條件要求。 如果創業板公司連發行上市的條件都不具備了,讓其退市就名正言順。 讓創業板業績變臉公司直接退市有利於打擊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創業板之所以出現大批公司業績變臉現象,包裝上市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些公司為了達到上市或高價發行的目的,通常都會對上市前的業績進行包裝。 因此,讓業績變臉公司直接退市是對包裝上市等造假上市行為的有力打擊,對於保證上市公司的品質具有積極意義。 而且,這種做法也是對《證券法》的完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出現造假上市的,一旦上市成功,監管部門只能對其進行經濟處罰,而不能終止上市,從而讓造假上市者有利可圖。 讓業績變臉的創業板公司直接退市是對《證券法》的重要完善,也為主板市場打擊造假上市行為探索了一條路徑。 讓創業板業績變臉公司直接退市,也有利於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 因為這些公司上市的時間畢竟不是太長,一方面,公司的募資大部分還在,或者公司的主要資產還在,有錢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另一方面,至少公司的控股股東還沒有將所持股份套現,不需要投資者為這部分股權買單。 如果創業板在退市方面猶豫不決,一拖再拖,等到募資沒有了,資產也掏空了,甚至大股東也套現了,再要保護投資者利益,困難就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