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是一場賽跑,但要小心自己埋下的坑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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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創業 自己 一場 賽跑 但要 埋下
摘要: 2015年伊始,線上教育領域就發生了一場撕逼大戰,交戰的雙方是百度和學霸君。 先是,學霸君指責百度在旗下多個應用分發管道下架學霸君,目的是為了扶持自身專案作業幫。 再是,百

2015年伊始,線上教育領域就發生了一場撕逼大戰,交戰的雙方是百度和學霸君。 先是,學霸君指責百度在旗下多個應用分發管道下架學霸君,目的是為了扶持自身專案作業幫。 再是,百度通過更新百度百科」學霸君「詞條做出官方回復,指責學霸君未經允許抓取百度知道的資源並用於商業用途,涉及抄襲內容多達 2000 萬以上。 而雙方爭論的落腳點都在百度知道上那些通過UGC形式產生的內容擁有權上。

雙方的這場撕逼讓越來越多人開始反思答題領域的內容生產方式,以及在前端答題工具類產品和後端內容生產者之間的關係。 學霸君屬於拍照搜題類產品,使用者體驗感主要體現拍照的準確率,而拍照的搜題準確率 = 識別率 * 搜到率 * 題庫覆蓋率,其中題庫覆蓋率在3個因素具有極高影響因數。

如何搭建自己的題庫,各個答題產品可謂是」各顯神通「。 目前,最為主流的兩個方法是 UGC 和 PGC 的內容生產方式。 無論是 UGC 還是 PGC,都面臨著版權上的問題,例如UGC 方式中,創業公司如何去規避由使用者抄襲和搬運的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PGC中,在獲取原始題庫上是全網扒資料,還是下載資料用於商業用途,都是值得關注的侵權問題。

過去,創業者對於題庫的內容版權並沒有投入太大的關注,爭奪的重點集中在技術和運營。 而就目前市場的競爭情況來看,多款搜題類產品在技術上已經難以拉開差距那麼題庫量就自然成為了這一類產品競爭的重點。 同時,這一類產品都已經做到了大體量,使用者數都在百萬以上,融資輪也大多都在B輪,商業模式的探索也加劇了競爭的激烈程度。

百度和學霸君此次就百度知道裡UGC內容的口水戰,拉開了 K12 答題領域內容之爭的序幕。 但這個事情也不僅僅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它至少給從另一方面給創業者提了醒:如何在創業過程中該如何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首先,先就百度和學霸君的這個事情說說。

(一)百度知道裡的那些東西到底是誰的?

《「知道」使用者和協力廠商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權利聲明》中的第3條:

「對於使用者發表到百度知道上的任何內容,使用者同意百度在全世界範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複製、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 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或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 並且,使用者許可百度公司有權利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採取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舉報、律師函等形式)。 」

《著作權法》第25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百度知道協定表明,使用者在使用百度服務時同意上述規定。 因此,依照上述權利聲明,使用者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將作品的使用、複製、修改等權利授權給百度知道。

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將轉讓的名稱等內容明確列明在轉讓合同中。 而百度知道並未、也不可能就每位使用者發表的內容單獨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

雖然使用者與百度知道簽署了一份協定,但是雙方在使用者協定中關於著作權轉讓的規定並不符合著作權法,因此對雙方不具備約束力。

(二)百度知道是否有起訴侵權問題的權利?

《「知道」使用者和協力廠商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權利聲明》第3條:

使用者許可百度公司有權利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採取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舉報、律師函等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55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百度知道與使用者之間達成的使用者協定,百度知道享有就第三人侵權問題單獨採取訴訟等法律行動的權利。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發起訴訟必須具備訴的利益。 而上述分析可得,百度知道並非著作權人,也未通過權利轉讓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相關權利,因此並不具備訴的利益,並非民事訴訟適格當事人。

而訴訟利益原則的例外,即公益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其一是案件類型為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其二為訴訟的發起機構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百度知道並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因此也無法啟動公益訴訟。

看來,百度就百度知道裡的內容並沒有合法的著作權,也沒有以侵權方式起訴學霸君的權利。 不過這是否意味著學霸君能夠使用百度知道上的內容,並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呢?

(三)另一條可能的訴訟道路:不正當競爭

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公佈涉及網路內容權利歸屬或者網站之間互相引用的規範,所以沒有嚴格意義上哪一部法律來規範學霸君的這一系列行為。 從目前的已有的部分,學霸君在引用百度知道上的內容上是有兩個特點:全文引用和模糊標注明確出處(答案後都有一小行字「來自互聯網」)。 按照現階段的判斷標準,即是用原來的著作權來適用的話,學霸君並沒有違法、也不算侵犯百度知道的權利。

不過以侵犯著作權提出訴訟這條路子走不通,但百度可能會嘗試以其他方式進行訴訟。 這裡我們可以類比下大眾點評起訴「愛幫網」一案,那件案子的案由是「愛幫網」大篇幅引用「大眾點評」中的使用者評價。 梳理下法院的判決過程:

第一次:2008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愛幫網侵犯大眾點評網著作權事實成立,要求愛幫網立即停止其使用來源於大眾點評網中的內容,並支付大眾點評網經濟損失及相關訴訟費用。

不過隨後愛幫網提起上訴,2009年9月該案二審判定,因大眾點評網與網友共同擁有著作權而一審起訴主體有瑕疵、以大眾點評網沒有彙編權為由推翻了一審結果。

第二次:2009年12月,大眾點評網第二次就侵犯著作權對愛幫網提起訴訟,強調了根據大眾點評網註冊使用者簽訂的線上協定,原告獨家擁有大眾點評網中所載使用者點評內容的著作財產權。

第三次:2011年8月19日,大眾點評網第三次起訴愛幫網。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舉證均不足以證明愛幫網或大眾點評網為行業內「最大、最全、最專業、最高品質」的服務網站,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可以認定雙方均構成虛假宣傳。 其次,愛幫公司作為提供搜索、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商,應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行業規範,對於特定行業網站的資訊的利用,須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但愛幫網對大眾點評網的點評內容使用,已達到了網路使用者無需進入大眾點評網即可獲得足夠資訊的程度,超過了適當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實上造成愛幫網向網路使用者提供的涉案點評內容對大眾點評網的相應內容的市場替代, 對漢濤公司的利益產生實質性損害。 其行為是有競爭目的的市場競爭行為,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網路環境下的經濟秩序,對市場競爭產生了損害,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

(四) 在中國,這類問題一般是怎麼判決的?

說了這麼多,這裡做了總結。 目前關於內容的版權訴訟理由多為兩類,其一為版權糾紛,其二為不正當競爭。

在UGC模式下,使用者上傳的資料其版權歸屬尚存在爭議 。 實務中,法院一般採取兩種處理原則,但是兩種處理問題的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一種原則是在平臺服務協定中聲明網站對使用者上傳的資料享有著作權(或不享有著作權,但是享有複製、出版、彙編等一些列權利)的情況下,認可平臺享有權利,因此在其他網站複製、展示該平臺內容時,法院判定為侵犯著作權。

這一處理方法有兩點值得商榷。

一為著作權歸屬問題。 如前文所述,UGC模式下,版權歸屬有爭議,法院直接判定歸屬於使用者或平臺,都有武斷之嫌,容易留下邏輯上的缺陷。

二為訴訟適格問題。 有平臺(如百度知道)聲明,使用者同意百度知道就平臺上內容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而如果著作權歸屬為使用者的話,平臺僅僅通過使用者協定就獲得代理使用者提起訴訟的資格,其法理上很難說通,主體並不適格。

退一步講,即便承認了代理主體的資格,仍存在兩個重要問題。 一是侵權責任歸屬,既然著作權歸屬為使用者,那勝訴後所獲的賠償自然歸於使用者;二是侵權責任範圍,單個使用者的著作權被侵害利益並不大(使用者原本並不能基於其作品獲得很高的利益),很難達到懲罰效果。

法院的第二種處理原則,為採取不正當競爭的角度進行裁判。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從平臺的角度出發,顯示在平臺上的任何資訊均構成自身競爭的資本,任何網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引用、摘抄其內容均對雙方競爭產生影響。 而另一方面,互聯網時代的分享傳播特性又並不禁止網站之間的相互引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網路上資訊的價值恰恰來源於互相引用的過程之中。

因此,這種未經許可的引用行為是否足以使法官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其判斷標準應當是這種引用行為是否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而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有許多因素,如是否注明其屬於轉引作品,是否明確表明出處,引用的具體內容約制以及平臺性質,等等。 採用這一處理原則,對於平臺而言,其權利基礎更為明晰,有利於維護平臺的利益。 但由於競爭是否正當的判斷標準偏于主觀,可操作性較差。

(四)初創企業應當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從某種程度上說,互聯網企業的生命力在於其開放性。 互聯網的分享特性使得資訊得到了傳播,而也正是由於傳播而讓資訊本身獲得了巨大的價值。 初創企業在利用互聯網的分享特性的同時,往往忽視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而事實上,這些隱患很可能是一個定時炸彈,隨著企業的發展,對企業所能造成的影響會越來越顯著。

從策略上講,對於初創企業,在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時,有如下幾點需要注意:

使用者協定方面

平臺註冊或使用前大多要求使用者同意服務協定,從法律效力上看,使用者協定代表了平臺與使用者之間成立合同,就平臺使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約定。 法律對這種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有諸多限制,如需明確提示對方權利義務、對限制對方權利的條款進行合理提醒等。 而另一方面,平臺也通過這樣一個協定獲得了使用者賦予的權利。

從初創企業的角度出發,為了實現平臺功能及維護自身利益,使用者協定中應當約定平臺擁有對上傳內容的存儲、展示、使用、彙編、傳播、出版等一些列權利。 這些約定對使用者權利的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因此並不會應為違反公平原則而被認定無效。

使用者上傳內容方面

使用者上傳內容分為兩類:一是使用者本身原創內容,即傳統意義上的UGC,前文所述,從法理上分析,其版權歸屬宜歸於使用者,平臺可以獲得展示、轉移、彙編等一系列權利。 二是使用者上傳的他人版權作品,如將他人的文章、詩歌等內容上傳至平臺。

《著作權法》第22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對於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使用者與平臺均不承擔責任。 而當使用者超出上述合理使用範圍之外上傳他人版權作品時,此時平臺宜採取「避風港」前述避風港原則,規避自身法律風險。 實際操作上也可以採取以下幾個途徑:平臺在使用者協定中明確告知使用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在使用者上傳作品展示的同時,列明網站聲明,即使用者上傳作品僅代表使用者觀點;與此同時,在企業內部建立投訴機制,在受到版權侵權主張時及時核實、刪除。

PGC的內容生產方式

在PGC上,相對於 UGC 在侵權問題,沒有面對如此大的壓力。

《著作權法》第16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電腦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PGC模式下,平臺(即創業公司)可選的模式有兩種:

其一是與原作者僅簽訂普通的勞動或勞務協定,原作者交付職務作品,此時,該作品的擁有權歸原作者所有,平臺享有優先使用權。 此時,平臺可以在平臺範圍內對該作品進行使用。

其二是與原作者約定某一作品(或一系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雙方約定著作權歸平臺所有。 此時平臺可以獲得完整版權。

PGC模式下權利歸屬較為明確,從維護初創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對於主要依靠企業支援、基於企業平臺而創作的職務作品,平臺應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獲得作品著作權。

不正當競爭糾紛方面

在(三)中,已經提到平臺在引用其他網站內容時,極易受到不正當競爭的指控。 法官對於競爭的正當與否的判斷具有主觀性,因此很難斷言那一行為就屬於或者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在這方面,以下幾點需要值得初創企業注意:

首先,在引用其他網站內容時,應提示讀者該內容為轉引內容。 這樣一方面能夠利用不同網站的內容豐富自身平臺建設,另一方面又不容易貽人抄襲之口實。

其次,在引用該內容時,宜注明原始出處及網址。 從尊重他人勞動成果的角度出發,標明其原始出處是互聯網分享時代最低的道德要求。 互聯網資訊龐雜,將不同資訊歸類整理準確提供企業行業開發價值,且表明其出處並不一定會對自身商業競爭力產生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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