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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敖曉波 馬嵐) 昨天,中國證監會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依法可從事A股市場交易的投資者,具備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才可直接開通創業板投資交易。 深交所相關實施辦法也同時發佈,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實施辦法共18條,具體明確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式、工作機制以及自律監管要求等。 有關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6月23日前回饋至深交所。 記者注意到,監管層對創業板的投資者並沒有設置資金門檻。 規定中「准入」的概念已經淡出,而是突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理念。 據暫行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原則上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 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帳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交易經驗不夠兩年的投資者在充分瞭解風險基礎上如仍要投資創業板,也會開設相應通道,但需要更多的風險提示程式。 考慮到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必須到營業部櫃檯辦理,可能會面臨營業部人員、場地的壓力,需要預留相當的時間供投資者提前辦理開通手續。 為此,證監會擬在創業板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開始前,預留出足夠的時間,供投資者提前辦理相關手續。 ■創業板申請三步走 ☆投資者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相關管道,查詢是否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並自行決定是否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 ☆投資者提出申請後,證券公司需核查投資者的交易經驗年限,並詳細瞭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偏好等基本資訊。 ■創業板申請方式 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 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時,證券公司需要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要求其抄錄一段聲明。 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並簽字確認。 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但仍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投資者 證券公司需與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要求其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 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並簽字確認,之後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