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保護徵求意見 網站設音樂榜或侵權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關鍵字 提供 通過 意見
摘要: 昨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新起草的《關於審理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徵求意見。 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

昨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新起草的《關於審理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徵求意見。 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網站是否有過錯將出標準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民事責任。 通過上傳到網路伺服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資訊網路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流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被視為提供行為。

徵求意見稿對侵犯網路著作權的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認定等予以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一般應當以其是否明知或者應知網路使用者侵犯他人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具體事實為標準。 網路使用者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明顯,網路服務提供者仍為其提供服務或者不採取合理措施的,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應知侵權。

網站提供搜索連結或未侵權

應知侵權情形包括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連結服務;通過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連結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等進行推薦;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協力廠商網站提供定向連結。 而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僅通過搜尋引擎根據網路使用者指令自動提供搜尋結果連結的情形,法院一般不認定其侵害權利人資訊網路傳播權。

對此,瀋陽一位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官認為,網站在未獲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設置音樂及影視作品的榜單等可能被視為侵權。 而搜尋引擎網站提供使用者自動提供的音樂作品的搜尋結果連結可能不會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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