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軍兩會建言:修訂公司法及加快大資料國家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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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消息(記者 盧林嘉)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向人大提交了兩大建議,分別是關於修訂《公司法》優先股條款及加快實施大資料國家戰略。

雷軍在建言中稱,在我國當前的司法環境下,如果不對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八十七條進行修訂會加大創業企業的不確定性風險,最終可能會損害投資人及創業者雙方的利益,從而影響創業環境。

此外,雷軍表示,大資料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目前主要是各地政府出臺了一些大資料行動計畫或實施方案,但國家層面上沒有制定切實有效的大資料戰略。 我們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上制定大資料發展規劃。 (完)

附關於修訂《公司法》優先股條款以改善創業環境的建議全文:

創業企業以優先股方式進行融資在我國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優先股的特性在創業企業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

在我國當前的司法環境下,如果不對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八十七條進行修訂會加大創業企業的不確定性風險,最終可能會損害投資人及創業者雙方的利益,從而影響創業環境。

優先股制度對改善創投環境的積極作用

優先股制度對創投企業發展的主要有利之處在于:對於投資人而言,有利於控制風險,可有效保證投資者的利益,調動風險投資者的積極性;對創業者及公司而言,能起到增加資本金解決公司融資問題,降低資產負債率的作用, 使得公司得到長期的發展動力;對於社會而言,有利於鼓勵創業、優化資源配置,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推動作用。

優先股的積極意義顯而易見,也有一定的缺點:因股東股益的不一致,有可能導致股東間的糾紛,進而影響到公司的穩定經營。 綜合考慮,優先股制度利遠大於弊。 建立完善的優先股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

修訂《公司法》優先股條款的時機已成熟

通過多年探討和實踐,我國政府及公眾對優先股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逐步瞭解到優先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是我國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性、基礎性法律檔。 2013年12月13日,證監會發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便於開展優先股的試點發行與交易工作,基本上覆蓋了業界和投資者所關心的主要問題。 經過多年的探索之後,我國發展優先股法律制度的土壤及條件均已具備。

建議修訂《公司法》優先股條款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優先股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原則,我國現行《公司法》是不禁止優先股存在,但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已實際上對優先股的發展形成阻礙,建議對該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一)修訂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按該條款規定,是不允許沒有表決權的股份存在的,這不但與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允許公司章程自治)不一致,而且與優先股的固有特點相矛盾:優先股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表決權的。 對該條款建議修改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普通股份有一次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這樣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優先股的表決權進行規定。

(二)修訂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該條款規定,優先股東就不能享有優先股中的重要一項權能「剩餘財產分配權」,難以優先獲得剩餘財產的清償。 建議修改為:「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先向公司章程規定的享有優先分配權的股東持按比例分配, 再按照普通股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優先股法律制度作為新經濟制度的重要因素,對於破解企業融資難題拓展新的投融資管道具有積極意義,相應地對促進生產方式的轉變和生產力的發展也勢必起著重要的作用。 鑒於此,對於束縛優先股制度發展的法律條款進行相應修改也就勢在必行,修改我國現行《公司法》一百零四條及一百八十七條以適應優先股制度發展,已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有必要儘快提到議程上來。

附關於加快實施大資料國家戰略的建議全文:

大資料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目前主要是各地政府出臺了一些大資料行動計畫或實施方案,但國家層面上沒有制定切實有效的大資料戰略。 我們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上制定大資料發展規劃。

政府應研究大資料發展趨勢,評估大資料對政府、經濟與社會運行所帶來的革命性影響,制定未來五年或更長時間的發展目標、發展原則、關鍵技術、重點任務、行動計畫和保障措施等規劃,以協同政府各部門、各行業主管單位、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出謀劃策、共同發展,發揮聚合效用。

我認為大資料國家戰略應從國家層面上重點考慮資料主權、資料創新能力、關鍵技術、人才、資料研究、覆蓋全行業的產業鏈、法制環境支援等幾方面的問題。 結合我國實際,對我國大資料戰略提出以下幾點具體建議:

一、重視大資料人才培養、關鍵技術和商業模式研究

政府應充分認識大資料的重要性和戰略地位,從整個國家的角度積極佈局,引導大資料全面發展。 在國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大資料人才培養機制,國家資助或成立專項基金支援大資料關鍵技術研究。

強化大資料資訊安全保障。 大力推進安全、可控的大資料關鍵裝備產業化和部署升級,強化大資料存儲、災備、應急管理服務能力和機制,支援資料加解密、資料審計、資料銷毀、完整性驗證等資料安全技術研發及應用。 推動資料交換過程中的資料來源追溯和安全保護,支援資料產品知識產權的研究和保護,強化企業和社會對資料安全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和責任。 強化資料主權意識,嚴格保護資料主權,牢牢掌握大資料開發利用的主動權。

鼓勵創新主體積極運用互聯網思維,通過大資料、互聯網促進資訊整合、知識共用、規律探尋和生產力提升。 通過大資料把雲計算、物聯網、互聯網等資訊技術連結起來,帶動傳統產業轉型,實現商業模式創新。

二、完善相關法規,推動政府部門等率先開放大資料

大資料時代,個人隱私保護是使用者關注的焦點,要切實防止個人資訊洩露。 立法方面,研究制定完善資訊公開和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擁有大量的大資料,沒有被很好的利用,應率先鼓勵這些部門公開,鼓勵社會機構研究和使用。

同時,應該鼓勵大資料企業交換資料,實現資訊高效率利用。

三、重視大資料基礎設施建設

推進實施「寬頻中國」戰略,持續支援下一代互聯網、第四代移動通信、公共無線網路、電子政務網、行業專網和物聯網等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推進企業建設一批雲計算平臺和資料中心。 根據發展需求,科學規劃和合理配置網路位址、網路頻寬等網路資源,推動建設公共無線網路。 鼓勵大資料企業參與網路設施投資和電信服務運營,建設雲計算平臺,研究促進企業租用伺服器開展大資料服務及無線網路的運營支援政策。

四、儘快啟動大資料產業的試點,建立大資料交易平臺

儘快啟動大資料產業試點,以企業為主體建立大資料交易平臺、大資料行業服務平臺。

  中關村已經在國內大資料方面有領先優勢:技術創新國內領先,擁有一批大資料企業,大資料應用和商業模式創新活躍,大資料創新創業生態體系初步形成。 建議從中關村開始試點,鼓勵大資料行業的加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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