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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退市風險
退市制度
退市標準
退市程式
⊙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問:相對主機板創業板停牌制度有哪些方面的改進? 答:主要在三方面加以改進:一是披露年度報告、業績預告等重大事項不實行一小時例行停牌;二是出現異常情況如預計重大事項策劃階段不能保密、市場有傳聞且出現股價異動的情況等,公司可主動提出停牌申請或由深交所直接實施盤中停牌 ;三是要求長期停牌公司每5個交易日必須披露停牌原因及相應進展情況。 問:與主機板相比創業板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特點? 答:相對主機板我國創業板退市制度更為嚴格,也更加市場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機板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創業板公司實施直接退市,退市後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 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二是針對創業板公司的風險特徵,增加了更為嚴格的退市標準,在主機板退市標準基礎上,對出現下述情形的公司也將啟動退市程式:1)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2) 會計報表顯示淨資產為負,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消除的;3)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 三是為提高市場運作效率,創業板將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式:1)對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機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2)對淨資產為負的, 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3)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後也是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此外,在主機板市場,允許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資產重組後即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特別處理。 創業板則取消了上述相關規定。 問:創業板在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創業板除了像主機板一樣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外,還特別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股票上市前簽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要求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不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洩露未公開重大資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資訊謀取利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違反交易所相關規則及其所作出的承諾的,交易所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處分。 問:創業板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每年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是這樣嗎? 答:是的。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應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一個月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真實、準確地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專案等各方面情況。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應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報告說明會的召開時間、方式等內容向投資者予以說明。 年度報告說明會的文字資料應放置於公司網站供投資者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