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創業板將試行持續督導專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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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消息 深交所近日發出《關於在部分保薦機構試行持續督導專員制度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11家保薦機構試行首發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專員制度。 這是深交所強化中小板和創業板持續督導工作的又一重要舉措。
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正常化、專業化、高品質的持續督導,有利於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推動上市公司特別是新上市公司儘快熟悉資本市場運作規則,提高資訊披露和公司治理水準, 對於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持續督導專員制度是在現有持續督導制度基礎上,推行專人專職協助保薦代表人開展首發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工作,有助於引導保薦機構確保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投入新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工作,不斷提高持續督導的專業化水準, 提高持續督導的效率和品質。 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暫未納入本次試點範圍。
《通知》要求,參與試點的保薦機構應當在每家首發上市公司持續督導期間指定1名督導專員,協助保薦代表人開展現場檢查和專項核查、組織培訓等持續督導工作,每名持續督導專員同時督導的上市公司家數不得超過10家。 同時《通知》強調,持續督導專員協助保薦代表人履行督導職責,並不減輕或免除保薦代表人對持續督導工作應承擔的責任。
持續督導制度是促進上市公司規範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自2004年正式實行以來,市場各方為落實持續督導制度做了大量工作,持續督導的積極作用已經開始顯現。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小板和創業板處於首發上市持續督導期的公司達611家,占兩個板塊上市公司總數的69%。 這些公司不僅數量眾多,而且進入資本市場的時間不長,在資訊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缺乏經驗,切實需要保薦機構的有效監督指導。 另一方面,隨著監管部門對持續督導工作的流程、內部控制、專業性等日常監管要求不斷提高,保薦代表人兼顧發行保薦和持續督導業務的難度加大。 因此,進一步充實持續督導的專業隊伍顯得尤為必要。
據深交所相關618.html">負責人介紹,持續督導專員經過專門培訓將具備更專業的知識結構,能夠投入更多的精力,開展更深入、更有效的督導。 深交所本次推出的持續督導專員制度,選擇了持續督導專案較多、執業品質總體較好的11家保薦機構作為試點物件,同時鼓勵其他保薦機構自願參照執行。 在持續督導專員制度正式實施前,深交所還將對各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專員開展有關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範運作以及持續督導業務等針對性的培訓。 此外,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積極配合保薦代表人和持續督導專員的督導工作。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接下來深交所將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並予以完善,適時全面推廣。 同時,深交所還將進一步探索提高持續督導品質的新方法、新機制,促進保薦機構的歸位盡責和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確保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