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安全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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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央行 虛擬信用卡

摘要: 傳央行叫停網路虛擬信用卡及二維碼支付 3月14日上午消息,今日有傳聞稱央行下發緊急檔叫停支付寶、 騰訊 的虛擬信用卡產品,同時叫停的還有條碼(二維碼)支付等面對面支付服務

傳央行叫停網路虛擬信用卡及二維碼支付

3月14日上午消息,今日有傳聞稱央行下發緊急檔叫停支付寶、騰訊的虛擬信用卡產品,同時叫停的還有條碼(二維碼)支付等面對面支付服務。

針對上述情況,支付寶、騰訊等相關企業的負責人在接受新浪科技連線時,暫時未予正面回應。 而新浪財經致電央行,其表示正在核實。 支付清算協會的人對新浪財經證實,虛擬信用卡確實已經叫停。 更新;央行支付結算司以對此事進行了確認。

受此利空消息影響,今日早盤二維碼支付概念股普跌,中信銀行盤中暴跌逾6%,新大陸跌近7%,證通電子、航太資訊、信雅達等均表現弱勢。 港股方面,騰訊跌逾3.8%。

二維碼安全性存疑

據報導,央行通知表示,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突破了傳統終端的業務模式,其風險控制水準直接關係到客戶的資訊安全與資金安全。 虛擬信用卡突破了現有信用卡業務模式,在落實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保障客戶資訊安全等方面尚待進一步研究。

央行在通知中要求,立即暫停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虛擬信用卡有關業務,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業務暫停期間的平穩過渡。

央行通知提到,為防範支付風險,相關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質疑。 虛擬信用卡突破了現有信用卡業務模式,在落實客戶身份方面未盡義務,並督促 兩支行要求支付寶財付通全面暫停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虛擬信用卡相關業務,並要求支付寶、財付通將有關產品詳細介紹、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況上報。

一接近央行人士認為,支付寶、微信所推出得二維碼支付實質就是O2O業務,它打通了線上、線下間的藩籬。 該業務很難界定是網上支付,還是實體支付, 但對於嚴格落實央行5號文第16條規定帶來了監管障礙。

該條文規定「嚴格執行《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管理辦法》,落實收單業務當地語系化管理的要求,不得再為 實體分支機搆的省市區開展實體/特約商戶的收單業務。 」

上述人士認為,該條文出於人民銀行對風險管控的需求。 而支付寶微信等新興支付行業,一直尋求在尋求跨界支付。

管理細則被指缺位

另有銀聯人士認為,這種技術本身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它的門檻很低,所以它一開始是為了做這種小額支付的。 但從現在的發展來看,金額在迅速擴大。 而 且這種支付方式就使得我們現在的很多人民銀行所制定的這種為了防範風險,或者為了防範這種移機,為了防範這種套現的措施,可能都變成一紙空文。

當然當面付自己有風控的一些措施,比如說它可以做一些限額,說我最大的一筆交易不能超過多少。 但是我們也看到這個市場會迅速變化,就一開始可能出當面付這種產品的時候,設計這個產品的時候,是為了進入小額支付市場,這個產品並不奇怪。 」

「從人民銀行的角度來講,目前人民銀行尚未出臺更為詳細的、準確的監管政策,來適應這種新的產業發展。 現在的監管政策,在我看來一個還是稍微有點不清楚。 」該銀聯人士表示。

就在昨日,中信銀行還發佈關於進行互聯網金融業務合作的公告,公告稱因中信銀行業務發展需要,該行近日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一系列相關業務合作安排,具體包括與騰訊合作的微信信用卡,還有與阿裡巴巴合作的淘寶異度卡。 (潔琳)

附錄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等業務意見的函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結算處:

近期,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已向實體特約商戶推出條碼(二維碼)支付等面對面支付服務,並將聯合商業銀行推出虛擬信用卡產品。 為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秩序,防止支付風險,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突破了傳統受理終端的業務模式,其風險控制水準直接關係到客戶的資訊安全和資金安全。 目前,將條碼(二維碼)應用於支付領域有關技術,終端的安全標準尚不明確。 相關支付撮合驗證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質疑,存在一定得支付風險隱患。 虛擬信用卡突破了現有信用卡業務模式,在落實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保障客戶資訊安全等方面尚待進一步研究。 為維護支付體系穩定、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總行有關部門將對該類業務的合規性、安全性進行總體評估。

二、請你處及時向支付寶公司提出監管意見,要求其立即暫停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虛擬信用卡有關業務,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業務暫停期間的平穩過渡,妥善處理客戶服務,減少輿論影響,並要求支付寶公司將有關產品詳細介紹、管理制度、 操作流程、機構合作情況及利潤分配機制、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應急處置等內容書面報告你處。 請你處全面評估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虛擬信用卡的合規性和安全性,並于3月31日前將支付寶公司報告材料和有關監管建議報送支付司。

三,請你處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要求轄內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在推出創新產品與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時,應至少提前30日履行業務報備義務,並督促指導轄內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嚴格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和管理要求開展支付業務, 審慎評估產品與服務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措施,切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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