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料時代的使用者資料須區別保護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關鍵字 使用者資料 資料收集 通過 大資料時代

大資料時代,是物聯網的時代,隨著雲存儲和雲計算的發展,以智慧手機、智慧家電、可穿戴設備為代表的智慧終端機的普及,通過各種智慧終端機上傳和收集的使用者資料將越來越多,對使用者資料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將是大資料的商業價值所在, 蘊藏和巨大價值的使用者資料的性質及使用規則是我們值得思考的問題。

使用者資料的「區分擁有權」構想

提到使用者資料,我們首先想到的是使用者的「隱私權」。 民法大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提到: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可見隱私權是一項「個體」權益,強調權利的身份和人格的屬性。

使用者資料的商業價值核心並不是「個人」的人格權益,其必要條件是具備足夠多的使用者個體樣本,其更強調「集合」的權利,單個使用者資料的商業價值是有限的。 而使用者資料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對雲端存儲的海量的使用者個人狀況、行為、需求的樣本分析和挖掘,一方面為上游硬體商提供產品的開發依據,另一方面對使用者的消費、生活提供「量身打造」的服務,從而形成物聯網的全產業鏈迴圈, 實現更高效的管理社會資源並創造更多的價值。

可見,雖然使用者資料來源於「個體」資料,但最終使社會獲益的是使用者的「集合」資料。 因此,在界定使用者資料的性質方面,筆者建議根據單個資料是否具有身份屬性,將使用者資料分為身份資料和樣本資料,並對這兩類資料加以區別保護。

使用者的身份資料是指可以通過單一的個體資料,即能鎖定特定使用者的資料。 如姓名、身份證號、各種帳號資訊、連絡方式等。 比如我們通過一個電話,就能聯繫到一個特定的使用者。 因此,此類資訊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須定義為「隱私權」的範圍,其權利主體應為使用者個人所有,其使用和經營,須經過使用者的許可,否則將被判定為侵權。 現行法律法規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工信部出臺的《電信和互聯網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個人資訊,當屬於使用者的身份資料範疇。

樣本資料是指通過個體資料彙聚成的使用者個人狀況、行為、需求的資料庫以及通過分析和挖掘以上資料獲得的相關資料。 此類資料的擁有權應為使用者和資料收集方共有,但經營使用權建議應掌握在能夠發揮其價值的資料收集者手中。 將擁有權和經營權區分開來,既能從法律上保證使用者的個體權益,又符合經濟學的原理。

樣本資料的經營規則

使用者身份資料的使用規則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 我們僅需要通過立法明確以上法律所適用的資料的範圍,並在執行層面的政策上制定可操作的保護使用者身份資料和隱私權的規章制度。

對於樣本資料的使用和經營規則,現有法律並沒有明確依據。 根據上文的闡述,筆者已將其擁有權擬定為使用者和資料收集者共有,經營使用權則建議應掌握在能夠發揮其價值的資料收集者手中。 這樣設計的目的在於,一是保留使用者的「被遺忘權」;二是發揮物盡其用的作用。

首先,保留使用者的「被遺忘權」是使用者資料使用的基礎。

大資料時代到來,人們最擔心的是自己將被暴露得一覽無餘,沒有隱私可言。 因此,個體資訊是否公開,公開的程度,需要個體能夠掌控,即使用者自主決定其向外界公開的個人資訊的廣度和深度,也可隨時自行或要求收集資料方,刪除其掌握的任何關於使用者個體的資料。 使用者要求收集者刪除其樣本資訊時,須提供可以辨識其個體資訊的依據(一般須為身份資訊),以證明其要求刪除的資訊是屬於自己的樣本資訊。

其次,資料收集者在收集樣本資料時,須向使用者群體公示其收集途徑和方式,以及使用者刪除自己樣本資訊的途徑和方法。 只有這樣,使用者才能知曉其被收集者收集的資料是什麼,以及自己的樣本資訊被經營者使用的狀況是否安全,從而判斷其是否願意繼續使用資料收集者的產品,並將自己的樣本資訊交給資料收集者經營。 一旦使用者選擇使用某一資料收集者的產品,資料收集者將與使用者共有其收集的使用者樣本資料。

第三,資料收集者在遵守法律對使用者隱私保護前提下,無需使用者授權,可自由地使用和經營其收集到的使用者的樣本資料,直至使用者自行或要求其刪除樣本資料。

當前,各資料收集者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共用和授權資料的需求已是大資料的發展趨勢。 雲與雲的互聯互通才能使資料樣本變得足夠龐大,使資料分析和挖掘的結果更有價值,使使用者不同智慧終端機之間的連接變得可能,從而真正的實現大資料的物聯網。

樣本資料的共用和授權中涉及到大量個體資訊,如果使用者此類活動需要經過個體使用者的授權,將會極大地阻礙商業效率,其資料和資訊的收集是隨時隨地的,要求單個使用者對單個的樣本授權,也會影響使用者的體驗。 因此最現實的方式是資料的收集者在經營和使用其收集的資料時,無需個體使用者的單獨授權。

最後,資料收集者通過樣本資料所獲取的收益,個體使用者須有分配權。

個體使用者對資料經營的收益分配權容易理解。 資料的源頭是個體,個體是樣本資料的擁有者,因此其理所應當得到經營資料的利益。 分配的方式和數量可由資料收集者確定並公示,一旦使用者使用特定資料收集者的產品,即表明其同意以此對價獲取收益。 當然,使用者領取收益的前提是提供可以辨識其個體資訊的依據(一般須為身份資訊),以證明其是對應個體樣本資料的提供者。

相關文章

聯繫我們

該頁面正文內容均來源於網絡整理,並不代表阿里雲官方的觀點,該頁面所提到的產品和服務也與阿里云無關,如果該頁面內容對您造成了困擾,歡迎寫郵件給我們,收到郵件我們將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

如果您發現本社區中有涉嫌抄襲的內容,歡迎發送郵件至: info-contact@alibabacloud.com 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工作人員會在 5 個工作天內聯絡您,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A Free Trial That Lets You Build Big!

Start building with 50+ products and up to 12 months usage for Elastic Compute Service

  • Sales Support

    1 on 1 presale consultation

  • After-Sales Support

    24/7 Technical Support 6 Free Tickets per Quarter Faster Response

  • Alibaba Cloud offers highly flexible support services tailored to meet your exact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