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幾個方面理解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從文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文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別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別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別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編程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援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預設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預設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別中不能定義預設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因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介面(一般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對於衍生類別很多的情況,尤為如此)。但是如果介面是通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預設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別中定義預設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別的每一個衍生類別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造成代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文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衍生類別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係,即父類和衍生類別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參考文獻〔3〕中有關於"is a"關係的大篇幅深入的論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通過一個簡單的執行個體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警示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警示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物件導向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介面隔離原則),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通報器"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組會因為"通報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別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援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

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通報器?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有警示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警示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警示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警示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義。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通報器,同時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結論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別的方式,它們之間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又往往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同的關係(雖然都能夠實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希望讀者朋友能夠細細體會。

小結
abstract class 在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
在abstract class 中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夠有靜態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 static final的,不過在 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不同。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
實現抽象類別和介面的類必須實現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類別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介面中則不能有實現方法。
介面中定義的變數預設是public static final型,且必須給其初值,所以實作類別中不能重新定義,也不能改變其值。
抽象類別中的變數預設是friendly 型,其值可以在子類中重新定義,也可以重新賦值。
介面中的方法預設都是public, abstract 類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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