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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易保公司與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簽訂的協議,雙方對涉案作品共同享有相關權利,現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明確表示不參加訴訟並由易保公司行使相關權利,故易保公司可單獨提起訴訟。
易保公司與中科軟公司的涉案作品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內容,且中科軟公司亦不否認該公司完成涉案作品時曾接觸到易保公司的作品,易保公司主張中科軟公司侵犯該公司對相關軟體的介面說明及代碼錶的著作權,本院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一、一般來說,介面資訊是為實現網路環境下不同機構之間、不同系統之間協調合作的一組定義程式的協定,它提供了關於編寫程式所必需的資訊和操作說明。而公用代碼錶是為了簡化不同系統之間的資料交換而定義的代碼集合。首先,根據我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故本案涉及的介面說明及公用代碼錶中有關內容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他部分中僅由簡單的字母、單詞、短語等缺乏最低創造要求的內容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根據易保公司提交的介面及公用代碼錶,其中部分內容來源於相關法規或其他具有行政性質的檔案,對該部分內容亦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第三,易保公司在介面說明、公用代碼錶中補充了部分該公司自行創設的內容,如規定了有關行政性檔案中沒有的車輛代碼,但相關內容本身僅有一種或少數的表達方式,亦不適於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根據易保公司與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簽訂的合約,該公司完成的介面作用是保證將易保公司開發的資訊庫平台與相關保險公司、公安機關等機構的相關係統進行串連,保證使用者能夠對平台上的資訊進行共用,即實現各個系統之間的相容。若要實現相容,相關係統必須遵循統一標準。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出招標邀請函及根據中科軟公司與該協會簽訂的合約,中科軟公司完成相應系統亦要達到全國範圍內相應的資訊共用、系統相容,一旦該系統完成,作為涉案介面說明、公用代碼錶的共同權利人的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及相關保險公司等亦應採用。由於易保公司參與的部分地方資訊庫平台項目研發時間較早且在北京等地已實際應用,如果該資訊庫平台項目中相關介面資訊、公用代碼錶能夠被全國採用的系統所採納,將使相關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減少大量的人力、物力支出,顯然符合上述單位的利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相應的招標邀請函中特彆強調了與現有系統的相容,易保公司作為參與投標的公司之一,顯然知道其參與完成的資訊庫平台項目中有關介面資訊、公用代碼錶極可能被新的系統使用,且有關產權將歸屬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但該公司未提出異議,可見新系統中使用涉案的介面資訊、公用代碼錶亦不違反其意願。另外,軟體相容性是促進電腦行業整體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對相應的介面資訊等一律給予著作權保護,將使部分研發較早或擁有相應作業系統的企業佔有市場壟斷地位,最終阻礙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綜上,對易保公司要求認定中科軟公司侵犯該公司著作權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但考慮到中科軟公司在完成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合約時直接使用了易保公司完成的成果,客觀上節省了成本支出,且降低了相應的經營風險,故應給付易保公司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本院酌情予以判定。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易保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補償七萬元;
二、駁回原告易保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受理費八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預交),由被告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