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函式(√)、純虛解構函式(√)、虛建構函式(X)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來自於:http://www.cnblogs.com/chio/archive/2007/09/10/888260.html

一. 虛解構函式

我們知道,為了能夠正確的調用對象的解構函式,一般要求具有階層的頂級類定義其解構函式為虛函數。因為在delete一個抽象類別指標時候,必須要通過虛函數找到真正的解構函式。

如:class Base
{
public:
   Base(){}
   virtual ~Base(){}
};

class Derived: public Base
{
public:
   Derived(){};
   ~Derived(){};
}

void foo()
{
   Base *pb;
   pb = new Derived;
   delete pb;

這是正確的用法,會發生動態綁定,它會先調用Derived的解構函式,然後是Base的解構函式

如果解構函式不加virtual,delete pb只會執行Base的解構函式,而不是真正的Derived解構函式。
因為不是virtual函數,所以調用的函數依賴於指向靜態類型,即Base

二. 純虛解構函式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想把Base做出抽象類別,不能直接構造對象,需要在其中定義一個純虛函數。如果其中沒有其他合適的函數,可以把解構函式定義為純虛的,即將前面的CObject定義改成:class Base
{
public:
   Base(){}
   virtual ~Base()= 0
};可是,這段代碼不能通過編譯,通常是link錯誤,不能找到~Base()的引用(gcc的錯誤報表)。這是因為,解構函式、建構函式和其他內建函式不一樣,在調用時,編譯器需要產生一個調用鏈。也就是,Derived的解構函式裡面隱含調用了Base的解構函式。而剛才的代碼中,缺少~Base()的函數體,當然會出現錯誤。

這裡面有一個誤區,有人認為,virtual f()=0這種純虛函數文法就是沒有定義體的語義。
其實,這是不對的。這種文法只是表明這個函數是一個純虛函數,因此這個類變成了抽象類別,不能產生對象。我們完全可以為純虛函數指定函數體
(http://www.research.att.com/~bs/bs_faq2.html#pure-virtual)。通常的純虛函數不需要函數體,是因為我們一般不會調用抽象類別的這個函數,只會調用衍生類別的對應函數。這樣,我們就有了一個純虛解構函式的函數體,上面的代碼需要改成:class Base
{
public:
   Base()
   {
   }
   virtual ~Base() = 0; //pure virtual
};

Base::~Base()//function body
{

從文法角度來說,不可以將上面的解構函式直接寫入類聲明中(內嵌函式的寫法)。這或許是一個不正交化的地方。但是這樣做的確顯得有點累贅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些學術化,因為一般我們完全可以在Base中找到一個更加適合的函數,通過將其定義為沒有實現體的純虛函數,而將整個類定義為抽象類別。但這種技術也有一些應用,如這個例子:class Base  //abstract class
{
public:
   virtual ~Base(){};//virtual, not pure
   virtual void Hiberarchy() const = 0;//pure virtual
};

void Base::Hiberarchy() const //pure virtual also can have function body
{
   std::cout <<"Base::Hiberarchy";
}

class Derived : public Base
{
public:
   Derived(){}
   virtual void Hiberarchy() const
   {
       CB::Hiberarchy();
       std::cout <<"Derived::Hiberarchy";
   }
   virtual void foo(){}
};

int main(){
   Base* pb=new Derived();
   pb->Hiberarchy();
   pb->Base::Hiberarchy();
   return 0;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試圖列印出類的繼承關係。在根基類中定義了虛函數Hiberarchy,然後在每個衍生類別中都重載此函數。我們再一次看到,由於想把Base做成個抽象類別,而這個類中沒有其他合適的方法成員可以定義為純虛的,我們還是只好將Hiberarchy定義為純虛的。(當然,完全可以定義~Base函數,這就和上面的討論一樣了。^_^)

另外,可以看到,在main中有兩種調用方法,第一種是普通的方式,進行動態連結,執行虛函數,得到結果"Derived::Hiberarchy";第二種是指定類的方式,就不再執行虛函數的動態連結過程了,結果是"Base::Hiberarchy"。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定義純虛函數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定義抽象類別,而並不是函數本身。與之對比,在java中,定義抽象類別的文法是 abstract class,也就是在類的一級作指定(當然虛函數還是也要加上abstract關鍵字)。是不是這種方式更好一些呢?在Stroustrup的《C++語言的設計與演化》中我找到這樣一段話:

“我選擇的是將個別的函數描述為純虛的方式,沒有採用將完整的類聲明定義為抽象的形式,這是因為純虛函數的概念更加靈活一些。我很看重能夠分階段定義類的能力;也就是說,我發現預先定義一些純虛函數,並把另外一些留給進一步的衍生類別去定義也是很有用的”。

我還沒有完全理解後一句話,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闡述這個概念。那就是,在一個多層複雜類結構中,中介層次的類應該具體化一些抽象函數,但很可能並不是所有的。中間類沒必要知道是否具體化了所有的虛函數,以及其祖先已經具體化了哪些函數,只要關注自己的職責就可以了。也就是說,中間類沒必要知道自己是否是一個真正的抽象類別,設計者也就不用考慮是否需要在這個中間類的類層級上加上類似abstract的說明了。

當然,一個語言的設計有多種因素,好壞都是各個方面的。這隻是一個解釋而已。

最後,總結一下關於虛函數的一些常見問題:

1) 虛函數是動態綁定的,也就是說,使用虛函數的指標和引用能夠正確找到實際類的對應函數,而不是執行定義類的函數。這是虛函數的準系統,就不再解釋了。

2) 建構函式不能是虛函數。而且,在建構函式中調用虛函數,實際執行的是父類的對應函數,因為自己還沒有構造好, 多態是被disable的。

3) 解構函式可以是虛函數,而且,在一個複雜類結構中,這往往是必須的。
 
4) 將一個函數定義為純虛函數,實際上是將這個類定義為抽象類別,不能執行個體化對象。

5) 純虛函數通常沒有定義體,但也完全可以擁有

6)  解構函式可以是純虛的,但純虛解構函式必須有定義體,因為解構函式的調用是在子類中隱含的。

7) 非純的虛函數必須有定義體,不然是一個錯誤。

8) 衍生類別的override虛函數定義必須和父類完全一致。除了一個特例,如果父類中傳回值是一個指標或引用,子類override時可以返回這個指標(或引用)的派生。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在Base中定義了 virtual Base* clone(); 在Derived中可以定義為 virtual Derived* clone()。可以看到,這种放松對於Clone模式是非常有用的。

其他,有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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