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所有資料都應該隱藏在所在的類的內部。p13 |
| |
| (2)類的使用者必須依賴類的共有介面,但類不能依賴它的使用者。p15 |
| |
| (3)盡量減少類的協議中的訊息。p16 |
| |
| (4)實現所有類都理解的最基本公有介面[例如,拷貝操作(深拷貝和淺拷貝)、相等性判斷、正確輸出內容、從ASCII描述解析等等]。 p16 |
| |
| (5)不要把實現細節(例如放置共用代碼的私人函數)放到類的公有介面中。p17 |
| 如果類的兩個方法有一段公用代碼,那麼就可以建立一個防止這些公用代碼的私人函數。 |
| |
| (6)不要以使用者無法使用或不感興趣的東西擾亂類的公有介面。p17 |
| |
| (7)類之間應該零耦合,或者只有匯出耦合關係。也即,一個類要麼同另一個類毫無關係,要麼只使用另一個類的公有介面中的操作。 p18 |
| |
| (8)類應該只表示一個關鍵抽象。p19 |
| 包中的所有類對於同一類性質的變化應該是共同封閉的。一個變化若對一個包影響,則將對包中的所有類產生影響,而對其他的包不造成任何影響 . |
| |
| (9)把相關的資料和行為集中放置。p19 |
| 設計者應當留意那些通過get之類操作從別的對象中擷取資料的對象。這種類型的行為暗示著這條經驗原則被違反了。 |
| |
| (10)把不相關的資訊放在另一個類中(也即:互不溝通的行為)。p19 |
| 朝著穩定的方向進行依賴. |
| |
| (11)確保你為之建模的抽象概念是類,而不只是對象扮演的角色。p23 |
| |
| (12)在水平方向上儘可能統一地分布系統功能,也即:按照設計,頂層類應當統一地共用工作。p30 |
| |
| (13)在你的系統中不要建立全能類/對象。對名字包含Driver、Manager、System、Susystem的類要特別多加小心。p30 |
| 規劃一個介面而不是實現一個介面。 |
| |
| (14)對公用介面中定義了大量存取方法的類多加小心。大量存取方法意味著相關資料和行為沒有集中存放。p30 |
| |
| (15)對包含太多互不溝通的行為的類多加小心。p31 |
| 這個問題的另一表現是在你的應用程式中的類的公有介面中建立了很多的get和set函數。 |
| |
| (16)在由同使用者介面互動的物件導向模型構成的應用程式中,模型不應該依賴於介面,介面則應當依賴於模型。p33 |
| |
| (17)儘可能地按照現實世界建模(我們常常為了遵守系統功能分布原則、避免全能類原則以及集中放置相關資料和行為的原則而違背這條原則) 。p36 |
| |
| (18)從你的設計中去除不需要的類。p38 |
| 一般來說,我們會把這個類降級成一個屬性。 |
| |
| (19)去除系統外的類。p39 |
| 系統外的類的特點是,抽象地看它們只往系統領域發送訊息但並不接受系統領域內其他類發出的訊息。 |
| |
| (20)不要把操作變成類。質疑任何名字是動詞或者派生自動詞的類,特別是只有一個有意義行為的類。考慮一下那個有意義的行為是否應當遷移到已經存在或者尚未發現的某個類中。p40 |
| |
| (21)我們在建立應用程式的分析模型時常常引入代理類。在設計階段,我們常會發現很多代理沒有用的,應當去除。p43 |
| |
| (22)盡量減少類的共同作業者的數量。p52 |
| 一個類用到的其他類的數目應當盡量少。 |
| |
| (23)盡量減少類和共同作業者之間傳遞的訊息的數量。p55 |
| |
| (24)盡量減少類和共同作業者之間的協作量,也即:減少類和共同作業者之間傳遞的不同訊息的數量。p55 |
| |
| (25)盡量減少類的扇出,也即:減少類定義的訊息數和發送的訊息數的乘積。p55 |
| |
| (26)如果類包含另一個類的對象,那麼包含類應當給被包含的對象發送訊息。也即:內含項目關聯性總是意味著使用關係。p55 |
| |
| (27)類中定義的大多數方法都應當在大多數時間裡使用大多數資料成員。p57 |
| |
| (28)類包含的對象數目不應當超過開發人員短期記憶的容量。這個數目常常是6。p57 |
| 當類包含多於6個資料成員時,可以把邏輯相關的資料成員劃分為一組,然後用一個新的包含類去包含這一群組成員。 |
| |
| (29)讓系統功能在窄而深的繼承體系中垂直分布。p58 |
| |
| (30)在實現語義約束時,最好根據類定義來實現。這常常會導致類泛濫成災,在這種情況下,約束應當在類的行為中實現,通常是在建構函式中實現,但不是必須如此。p60 |
| |
| (31)在類的建構函式中實現語義約束時,把約束測試放在建構函式領域所允許的盡量深的包含層次中。p60 |
| |
| (32)約束所依賴的語義資訊如果經常改變,那麼最好放在一個集中式的第3方對象中。p60 |
| |
| (33)約束所依賴的語義資訊如果很少改變,那麼最好分布在約束所涉及的各個類中。p60 |
| |
| (34)類必須知道它包含什麼,但是不能知道誰包含它。p61 |
| |
| (35)共用字面範圍(也就是被同一個類所包含)的對象相互之間不應當有使用關係。p61 |
| |
| (36)繼承只應被用來為特化階層建模。p74 |
| |
| (37)衍生類別必須知道基類,基類不應該知道關於它們的衍生類別的任何資訊。p74 |
| |
| (38)基類中的所有資料都應當是私人的,不要使用保護資料。p75 |
| 類的設計者永遠都不應該把類的使用者不需要的東西放在公有介面中。 |
| |
| (39)在理論上,繼承層次體系應當深一點,越深越好。p77 |
| |
| (40)在實踐中,繼承層次體系的深度不應當超出一個普通人的短期記憶能力。一個廣為接受的深度值是6。p77 |
| |
| (41)所有的抽象類別都應當是基類。p81 |
| |
| (42)所有的基類都應當是抽象類別。p82 |
| |
| (43)把資料、行為和/或介面的共性儘可能地放到繼承層次體系的高端。p85 |
| |
| (44)如果兩個或更多個類共用公用資料(但沒有公用行為),那麼應當把公用資料放在一個類中,每個共用這個資料的類都包含這個類。 p88 |
| |
| (45)如果兩個或更多個類有共同的資料和行為(就是方法),那麼這些類的每一個都應當從一個表示了這些資料和方法的公用基類繼承。 p89 |
| |
| (46)如果兩個或更多個類共用公用介面(指的是訊息,而不是方法),那麼只有他們需要被多態地使用時,他們才應當從一個公用基類繼承。 p89 |
| |
| (47)對物件類型的顯示的分情況分析一般是錯誤的。在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下,設計者應當使用多態。p89 |
| |
| (48)對屬性值的顯示的分情況分析常常是錯誤的。類應當解耦合成一個繼承階層,每個屬性值都被變換成一個衍生類別。 p96 |
| |
| (49)不要通過繼承關係來為類的動態語義建模。試圖用靜態語義關係來為動態語義建模會導致在運行時切換類型。p97 |
| |
| (50)不要把類的對象變成衍生類別。對任何只有一個執行個體的衍生類別都要多加小心。p99 |
| |
| (51)如果你覺得需要在運行時刻建立新的類,那麼退後一步以認清你要建立的是對象。現在,把這些對象概括成一個類。 p103 |
| |
| (52)在衍生類別中用空方法(也就是什麼也不做的方法)來覆寫基類中的方法應當是非法的。p103 |
| |
| (53)不要把可選包含同對繼承的需要相混淆。把可選包含建模成繼承會帶來泛濫成災的類。p108 |
| |
| (54)在建立繼承層次時,試著建立可複用的架構,而不是可複用的組件。p112 |
| |
| (55)如果你在設計中使用了多重繼承,先假設你犯了錯誤。如果沒犯錯誤,你需要設法證明。p120 |
| |
| (56)只要在物件導向設計中用到了繼承,問自己兩個問題:(1)衍生類別是否是它繼承的那個東西的一個特殊類型?(2)基類是不是衍生類別的一部分?p121 |
| |
| (57)如果你在一個物件導向設計中發現了多重繼承關係,確保沒有哪個基類實際上是另一個基類的衍生類別。p122 |
| |
| (58)在物件導向設計中如果你需要在內含項目關聯性和關聯關係間作出選擇,請選擇內含項目關聯性。p135 |
| |
| (59)不要把全域資料或全域函數用於類的對象的薄記工作。應當使用類變數或類方法。p140 |
| |
| (60)物件導向設計者不應當讓實體設計準則來破壞他們的邏輯設計。但是,在對邏輯設計作出決策的過程中我們經常用到實體設計準則。 p149 |
| |
| (61)不要繞開公用介面去修改對象的狀態。p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