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創業一年,家庭收入變成負5萬_IT 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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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術入股的創業一年,家庭收入變成負5萬

  先說明,本人做技術出身,在外企的核心部門工作幾年,總之一句話,技術通過朋友啊同事合作,基本上可以搞定。去年3月份跟一個人合作,對方投資100w,註冊了個股份公司,本人佔5%的股份,我個人沒有實際出資,當時協商項目成功 後,吧股份轉到我名下,去年5月份簽訂了我跟對方個人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內容“某某無償轉讓5%的股份給某某作為技術入股”,並且剛剛開始我工資從6000開始(低工資,本人上班時工資1.5w),然後開始做項目,公司招聘了2個應屆畢業生,通過朋友、以前同事的幫忙,去年11月份,吧項目完成,並且去年純利潤做到50w左右,然後過了年,對方大股東說沒有掙到錢,不發年終獎,找各種理由吧我這個團隊的人都整走了。

  技術入股的教訓:

  1、技術跟資本合作,千萬不要拿低工資,要不項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術的可能都是顆粒無收。既然跟資本合作,工資按市面上的算,市面1w就1w,2w就2w,如果對方說,前面沒有利潤,能不能工資低點什麼的,可以少點,但是不能離譜,工資在企業成本裡面大概佔10%-15%,要不沒錢還投什麼資,我去年就吃了這個虧,去年家庭收入變成-5w。

  2、簽技術入股的協議時,一定要拿到公證處公證,或者直接轉到個人名下,如果對方不去公證,再好的項目也別做了,等著矛盾吧。協議最好請律師過目,分析可能存在的爭議。比如我上面的協議“無償”犯了大錯,技術入股不是無償,是有償,當時過分信任對方,以為大家是想一起做點事,誰知道…………,現在對方翻臉不認,到法院起訴,也會帶來很多麻煩。

  3、自己做技術需要不需要保留的問題。這個問題每個人不一樣,我做就毫無保留,合作中間也有很多提醒我,最好自己留一手,但是我感覺這樣不道德。對於以後合作,我應該還是會毫無保留,但是這個每個人不一樣,現在感覺,關鍵技術能把握自己手上就把握自己手上,失去了關鍵技術,技術人員就沒有存在的道理。跟我合作的那人,後面又招聘了幾個人維護那個產品。主要是我把核心技術過快的公開,導致在資本面前變的不重要,何況還要分紅占股,當然是要t掉。

  4、另外,技術和資本合作,如果對方只是把技術人員當成打工人員一樣對待,不是股東或者合作者,建議技術人員不用合作了,項目完成了必定拆夥。這個可以通過合作的細節就能體現出來,比如財務,買幾個元器件也要批准請示,金額大點的都沒有許可權過問,說明對方完全不信任技術人員,內心深處就是把技術人員認定為打工者。如果只是打工者,沒有許可權,去小公司幹嘛呢?什麼都學不到,供應商不跟你談,因為你拍板不了,客戶更不找你,根本沒有成長,只有被拋棄。我跟別人合作,也沒有注意到這點,這是事後總結的。

  5、現在想想,合作資本對象分2種,一種技術出身的資本,這種合作小氣,但是沒有那麼多花花腸子,容易成功,對於技術入股人員有好處,風險小。一種市場出身的資本,這種合作剛剛開始都是出手大方,越來越小氣,而且陰險的很,個人感覺風險比較大。

  現在就想到這些,就寫這些吧,事後感言

  二、公司法規定的技術入股規定

  小象智慧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技術入股須注意以下三個事項:

  1、必須取得《軟體著作權登記認證》軟體著作權登記是軟體作品作為技術出資入股的前提。《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電腦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權利人提供《軟體著作權登記認證》作為評估依據。

  2、技術估值

  按相關規定,對於技術入股,由於是非貨幣財產通過評估可以界定價錢,入股的時候要求以智慧財產權出資xxx的形式體現出來。

  3、軟體著作權歸誰享有?

  《軟體著作權登記認證》是技術入股的評估依據,技術入股後,軟體著作權依然屬於該技術人員所有,創業團隊享有優先使用權。

  三、技術入股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由於法律意識淡薄,眼光不長遠,有些企業尤其採取技術入股的企業對於股權認定並不重視,在企業發展壯大後往往出現所有權爭端。對此,此類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以防範此類風險:

  1 、確保技術股股東是入股技術的合法所有者。如果是以專利技術出資,應注意審查出資人是否有專利認證、專利認證是否失效、專利權是否設定質押、許可等;而專有技術通常涉及到技術所有權的轉讓,且專有技術主要依靠技術所有人自行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因此,合作方應審查擬以專有技術出資的股東是否是專有技術的合法所有者,該股東是否對相關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相關保密協議、技術研發情況、技術資料,作為出資的技術如何界定、是否有關聯技術等。雙方簽訂技術轉讓合約時,應對相關問題做出明確約定。如果欲技術入股者的技術依法不能轉讓或可能泄密導致他人無償使用,貨幣出資股東應及時提出異議。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技術成果入股的,須經股東協商確定該技術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價,或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必須經具有合法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技術成果協商作價或評估作價後,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3 、公司章程應當就技術成果轉讓事宜做出規定,並且在公司成立後,技術成果所有人與受讓人(公司)應當儘快以書面方式和實物方式實施技術及其財產權的轉移:簽訂技術轉讓合約,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辦理技術資料的交接手續,可以適當引入公證程式,以減少爭議或保留證據。

  4 、最後,由提供技術一方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或提供其他支援人員,協助技術的順利實施。由於技術出資方往往在新公司設立後繼續派員參與技術實施、或改進研發等,為明確權利,提高效益,各方在簽訂技術轉讓合約時可以對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歸屬或有關利益分配等做出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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