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時候需要使用“常引用”?
如果既要利用引用提高程式的效率,又要保護傳遞給函數的資料不在函數中被改變,就應使用常引用。常引用聲明方式:const 類型標識符 &引用名=目標變數名;
例1
int a ;
const int &ra=a;
ra=1; //錯誤
a=1; //正確
例2
string foo( );
void bar(string & s);
那麼下面的運算式將是非法的:
bar(foo( ));
bar("hello world");
原因在於foo( )和"hello world"串都會產生一個臨時對象,而在C++中,這些臨時對象都是const類型的。因此上面的運算式就是試圖將一個const類型的對象轉換為非const類型,這是非法的。
引用型參數應該在能被定義為const的情況下,盡量定義為const 。
5. 將“引用”作為函數傳回值類型的格式、好處和需要遵守的規則?
格式:類型標識符 &函數名(形參列表及類型說明){ //函數體 }
好處:在記憶體中不產生被傳回值的副本;(注意:正是因為這點原因,所以返回一個局部變數的引用是不可取的。因為隨著該局部變數生存期的結束,相應的引用也會失效,產生runtime error!
注意事項:
(1)不能返回局部變數的引用。這條可以參照Effective C++[1]的Item 31。主要原因是局部變數會在函數返回後被銷毀,因此被返回的引用就成為了"無所指"的引用,程式會進入未知狀態。
(2)不能返回函數內部new分配的記憶體的引用。這條可以參照Effective C++[1]的Item 31。雖然不存在局部變數的被動銷毀問題,可對於這種情況(返回函數內部new分配記憶體的引用),又面臨其它尷尬局面。例如,被函數返回的引用只是作為一個臨時變數出現,而沒有被賦予一個實際的變數,那麼這個引用所指向的空間(由new分配)就無法釋放,造成memory leak。
(3)可以返回類成員的引用,但最好是const。這條原則可以參照Effective C++[1]的Item 30。主要原因是當對象的屬性是與某種商務規則(business rule)相關聯的時候,其賦值常常與某些其它屬性或者對象的狀態有關,因此有必要將賦值操作封裝在一個商務規則當中。如果其它對象可以獲得該屬性的非常量引用(或指標),那麼對該屬性的單純賦值就會破壞商務規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