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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力在百度中輸入自己的單位和名字之後,竟然搜索到了自己一個多月前發出的一封私人電子郵件。 近日,他以侵犯通信秘密權為由,將電子郵件的服務商和搜尋引擎網站一起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郵件在網上被「曬」一個多月,到底誰之過?
北京市律師協會資訊網路和電子商務委員會副主任、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合夥人楊安進對此表示,利用搜尋引擎網站傳播秘密資訊。 這不僅是民事侵權,還可能構成犯罪。
此事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互聯網使用者的隱私權和秘密如何得到保護、郵件服務商應當盡到怎樣的義務、搜尋引擎的技術措施是否合法?
從法律角度來說, 這些秘密資訊的保護主要涉及三方。
首先是資訊擁有者,即使用者應當盡到保密的注意義務,不要主動或在不了解情況的情況下無意公開的秘密資訊,應儘量採取目前比較可靠的技術方式提交和傳送秘密資訊。 就本案而言,使用者郭先生在保護個人秘密資訊方面似乎並無明顯過錯,如此則其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其次,資訊保存者,主要指網路服務商,包括空間供應商、郵件服務提供者等,應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指就目前的技術發展水準而言,其所採取的技術手段是業內普遍認為安全的、 不低於平均水準狀況的)以確保使用者秘密資訊不會洩露,無論是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均應如此。 就本案而言,萬網是否涉嫌故意洩露,或因採取的技術措施不恰當而洩露,尚難以定論。
第三,資訊傳播者,如搜尋引擎,至少應盡兩個義務:不主動抓取秘密資訊、不傳播秘密資訊。 搜尋引擎的傳播特性越來越明顯,尤其象百度這樣的領先者。 如果真如萬網所言,則百度無疑涉嫌利用不正當的技術手段非法侵入他人電腦系統以獲取秘密資訊,並利用搜尋引擎網站傳播這些秘密資訊。 這不僅是民事侵權,還可能構成犯罪。 搜尋引擎對於所傳播的資訊應當有一定的義務:對於明顯非法獲取的資訊不傳播(如個人隱私資訊、標明為秘密的資訊),對於已經傳播的要立即刪除、阻止傳播。 搜尋引擎不能簡單地將自己定義為「別人有什麼我就搜索什麼」,而是應注意自己的傳播者特性,對搜索的內容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
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興對此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他認為,儘管國家在互聯網上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但個人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 電子郵件內容被公開不僅侵害郵件發送者、接收者的權益,對資訊的相關利益者也會帶來損害。
楊安進律師表示,隨著互聯網的應用普及、特別是商業應用的普及和深入,越來越多的隱私和秘密資訊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互聯網的保密性越來越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許多國家專門制定了關於互聯網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法律。 無論技術和商業應用如何發展,使用者的隱私和秘密資訊必須得到妥善保護,否則不僅存在侵權問題,還會直接影響到互聯網的應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