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新政日前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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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30日簽發的《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于日前正式發佈。

2005年11月,國務院十部委曾聯合發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 」為配合《暫行辦法》的實施,2007年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聯合發佈《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7]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 該通知首次確立了我國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 同年3月發佈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第三十一條所明確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規定,確認了31號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

但是,31號文下發地方後,除浙江、江蘇、江西、遼寧等少數省份實施了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外,絕大多數省市區沒有及時實施。 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稅務部門認為,應待國家財稅部門根據新發佈的《企業所得稅法》重新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後,才能具體實施。

此次國家稅務總局發佈87號文,目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31號文所明確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從核心內容看,87號文所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與31號文是一以貫之的:一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是創業投資企業;二是稅收優惠方式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稅收優惠的基本條件是合格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以上;四是稅收優惠力度仍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與此同時,在總結31號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87號文進一步明確了以下四項事宜:

首先,鑒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相應地該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也不適用於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因此,87號文在第二條第一款中, 旗幟鮮明地規定申請應納稅所得抵扣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第一位的條件是」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其中,法人創業投資企業除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外,還包括前些年設立的事業法人形式的各類創業投資中心。

第二,雖然07年發佈的31號文也適用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後統一按《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但由於未提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不少市場人士誤以為31號文沒有考慮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日前發佈的87號文則在第一條中明確提及了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同時,為了體現」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原則,無論是內資創業投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均應遵照第二條第二款要求,」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 的有關規定「。

第三,考慮到被投資企業在科技含量和企業規模上的發展變化實際,對」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含義作出了動態理解。 一方面,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 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另一方面,又明確」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同時,中小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前可以不是高新技術企業,而只需在接受創業投資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且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投資滿2年。 至於企業的規模標準,只要投資前是中小企業就行,投資過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四,對創業投資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式進行了減化。 按照07年發佈的31號文,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必須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並簽署相關意見後,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 此次發佈的87號文僅要求」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備案「即可。

對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按照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技術含量「雙重標準來核定抵扣應納稅所得稅額過於嚴格的問題,在4月11日由北大創業投資研究中心和北京工商大學創業投資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2009中華創投家論壇「上, 國家財稅部門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今後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斷完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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