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計算熱度已經很高,但是面對「八仙過海、各顯其能」的技術發展和產業準備情況,我們很難用一個很精確的定義來闡釋「雲」的內涵。 有人為我們描述了雲計算的理想:雲,會使整個計算更加便宜,使將來每個人擁有的雲的終端價格相當於一本書的價格。 背後支撐它的是一個超級電腦的能力。 今天,我們的一個超級電腦要幾百萬美元,但是將來一個終端會非常多樣化、非常便宜。 使用者只需一個螢幕再加上一些通信工具,就能享受與超級電腦相同的計算能力。 所以,雲計算是一種使生活更加方便、成本更加低廉的技術變革。 雲將來最重要的一個成果就是使整個計算環境和知識獲得能力更加便宜。 知識能夠被集中處理,並且,在集中處理的情況之下,把所謂的資料變成資訊,資訊變成智慧。 這樣的過程使整個生產效率獲得極大的提高。
目前,全球雲計算已經駛入快車道。 經過近年來全力以赴進行技術開發和產業準備,中國的雲計算也開始進入務實發展的軌道。 但中國的雲計算實踐目前還面臨很多問題,特別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如何推進,各自的理解是不同的,中國雲計算要想在這場全球化的IT計算模式變遷中搶佔先機,需要牢牢把握住應用,以應用為切入點,強化產業協作,聚合更多資源, 加速產業格局向有序化的方向發展。 就像雲計算的本身一樣,在發展過程中面臨很多問題,比如是優先發展私有雲還是公有雲? 在下一步規劃中,是重點考慮安全性還是互通性? 這些問題的探究將有助於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雲」,在表面雜亂但方向趨同的潮流推動下,讓雲逐漸走向成熟。
近年來,我國雲計算產業已經開始進入實質性發展階段。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電信運營商一方面是雲計算技術的消費者或消費者,另一方面也在尋求成為雲計算業務的提供者。 電信運營商在IDC方面具有較大優勢,IDC市場中的份額在60%以上,如何利用IDC方面的優勢在雲計算競爭中佔據一席之地,是電信運營商考慮的重點。 目前,中國移動推出「大雲」;中國電信已經與EMC合作,推出了「E雲」線上存儲服務;中國聯通也計畫在IDC中進行雲計算改造的試點。
互聯網企業立足于內部挖潛,希望拓寬業務領域。 為了節能降耗、降低成本,互聯網企業自身對採用雲計算技術產生了強烈的需求。 目前,新浪、騰訊、阿裡巴巴等ICP都已經或準備利用私有雲來代替現有的伺服器集群系統,以達到減少伺服器需求、降低能耗的目的。 另外,新浪、阿裡巴巴等企業也在嘗試利用自身的伺服器資源對外提供公有雲的服務,但目前這些努力還都處於試驗階段。 軟體企業借助雲計算概念實現發展。 實際上,在雲計算概念提出以前,軟體業已經在向SaaS的方向發展。 在雲計算概念提出之後,還有許多軟體企業利用雲計算進行包裝,推出如「雲殺毒」、「雲計算中介軟體」等產品。
雖然我國雲計算產業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但也面對著許多障礙。
首先,雲計算的關鍵產品與技術主要依賴國外廠商。 目前,實現雲計算業務平臺的技術與產品主要都由國外廠商掌握和提供,如VMWare的ESX、Ctrix的Xen、微軟的HyperV、谷歌的Map-Reduce/GFS/BigTable體系等。 國內希望提供雲計算的企業或者直接購買國外廠商的產品或解決方案,或者在一些開源平臺上進行開發,但直接購買解決方案的方式無法提升我國產業自身的技術水準,而基於開源平臺開發的系統很難投入商業運行或實現較大的系統規模。
其次,寬頻網路建設無法滿足雲計算業務發展的需求。 根據有關報告,中國平均上網速度與同期OECD國家的平均接入頻寬相差10倍以上。 由於寬頻網路的普及率仍然不高、接入速率偏低、運營商之間網路互聯品質差,以及各地區網路發展水準不均衡等問題,導致使用者使用高品質的雲計算業務的需求無法滿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目前雲計算在中國的發展。
最後是資料中心規模小、能耗高、技術水準低。 資料中心是構建雲計算平臺的基礎。 無論哪種雲計算業務模式,都需要有規模化、節能化的大型資料中心的支援。 谷歌、亞馬遜、微軟等雲計算技術與服務的先進企業同時擁有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資料中心技術和基礎設施。 反觀我國資料中心的發展狀況,規模小、能耗高、技術水準低,沒有自己的伺服器資源,只提供機架、機房和頻寬出租等基本服務,距離轉型成為領先雲計算平臺提供者的要求相去甚遠。
另外,相關資料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管理制度缺失。 雲計算是一種公眾服務,需要進行法律與政策層面的監督與管理。 從法律層面來說,要解決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問題,並從法律的高度規定使用者資料與隱私保護的重要性。 由於雲計算可能導致資料的跨境流動,也帶來了地域法律適用性的問題。 目前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考慮原有法律是否能夠適用于雲計算服務的問題。 相比之下,我國在資訊安全保護的法律方面還存在很大的不足,雖然2006年即有政協委員提議制定《資訊安全保護法》,但此立法一直沒有啟動,這對於雲計算服務的健康開展十分不利。 從監管層面來看,我國對於互聯網業務的監管目前主要依照《電信業務分類目錄》,而對於雲計算的相關業務形式目前在《分類目錄》中並沒有明確體現,這也導致很多希望提供雲計算服務的公司對監管情況把握不清,因此遲遲不敢推出相關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雲服務的發展。
(責任編輯: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