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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核查
高新技術成果
無形資產出資
專有技術
陸媛 創業板企業的高新技術價值如何被評估認定,這是考量創業板發審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之一,為此監管層于上月和本月初召開創業板重點法律問題研討會,這是消息人士對CBN記者透露的。 據悉,上述研討會屬於「創業板專題系列研討會」之一,由監管層邀請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創投機構等專業人士針對創業板發行審核中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 智慧財產權出資比例超限 關於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限制問題,目前對主機板有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20%的限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未見此類規定,一些仲介機構人士認為是否可以理解為:按照《公司法》 規定無形資產出資可以達到70%。 有律師提出,在分析是否有無形資產出資不實的時候要審慎核查:不能因為無形資產投入後的收入和利潤未達到預計利潤,就確定無形資產出資不實,因為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等多種因素都會導致前述結果。 也有行業研究人士認為,有些所謂的高科技公司吹噓科技泡沫,但正是無法把所謂的專利成果成功產業化,才無法給予投資者預計的利潤業績。 目前,創業板擬上市企業中存在不少智慧財產權出資比例突破了國家政策部門限制的情形。 如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管理局在1997年頒佈《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將高新技術成果所占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提高到35%,要求高新技術出資入股應通過國家科委或者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 而1999年科技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頒發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若干問題的通知》則規定:「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超過公司註冊資本35%時,由科技部認定。 」此後個別地區出臺了創新型企業管理條例,對無形資產出資占出資比例未作限制,亦未要求高新技術成果出資需要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核心技術侵權風險 創業企業中,大量民營創新型企業所掌握的高新技術都存在於背景技術基礎上進行後續性改進而形成現有技術成果的問題,這對於企業上市過程中,存在該如何評判其技術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研討會上有人士提出,在實踐中,有些創新型企業的核心技術存在對國外已有專利技術的嚴重依賴,可能是在國外相關技術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衍生技術,因此,這種技術可能存在侵權的法律風險,需予以關注。 此外,專有技術形式複雜多樣,有的是設計圖紙,有的是材料配方,有的甚至只是工藝當中的一個技術訣竅,因此仲介機構對於股東作為出資的專有技術來源的合法性的核查存在較大困難,特別是涉及境外時,很難判斷相關技術來源是否存在潛在的糾紛。 對此問題,有律師主張,可以對專有技術產權人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比如核查其開發過程資料、開發成本投入,通過多方面的核查以做到盡職調查。 技術成果權屬認定 關於專利、專有技術等技術成果權屬的認定問題,有律師建議從形式要件和實體要件兩方面進行分析和判斷:權利的形式證明和實體權利的完整性。 作為商標或專利的出資人,如果其是該商標權或專利權的原始取得主體,應當審查其商標注冊證或專利證書;對於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而言,並無現成的權利證書,對其權屬認定較為困難。 從實體權利的完整性而言,在智慧財產權出資時,出資主體對該項智慧財產權是否享有完整的合法處分權,是確保出資人不存在出資不實、接受投資的公司有權對抗第三人、不存在權利糾紛或爭議的另一重要前提條件。 此外還值得關注的是,自然人用專利、專有技術、電腦軟體等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應當考察該成果屬於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