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蘇州市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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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創新創業融資平臺建設,增強創新創業投資對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號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等五部委2003年第2號令),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檔精神,現就加快創業投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重要意義

(一)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成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權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 創業投資是投融資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是緩解創業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是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 作為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是一種高端服務業,是創新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 創業投資以支援創業、創新、創造為主要目的,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助推器,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力量。 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符合國家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的政策取向,對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創業投資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有效途徑。 創業投資可以為科技與金融的有效結合搭起一座橋樑,加快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產品化、產業化。 發展創業投資有助於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壯大,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有助於集聚生產要素,促進產業升級,實現高新技術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有助於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壯大,推動服務業加快發展,更多地吸納社會就業, 有助於促進區域資本市場的發展,全面提高城市經濟綜合競爭能力。

二、明確創業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四)指導思想。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和促進社會各類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進入我市創投領域,壯大創投資本規模,完善創投市場體系,規範創投行為,促進廣大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快速成長。

(五)基本原則。 堅持發揮政府與市場的積極性,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的原則,拓寬市場准入管道,改善社會公共服務,推動創投體系建設;堅持開放發展、多元聯動的原則,大膽探索集聚社會資本、民間資源的實現形式, 大膽拓展更廣泛吸引海外創投的領域和管道,調整和完善政策法規、積極推動國內創投與國際風險投資市場接軌;堅持規範管理、利益激勵的原則,運用市場機制強化創投企業內部的責任約束和利益激勵,建立創投的風險防範、資訊披露和監督系統, 有重點地培育有利於創投資本撤出、轉讓、評價和交易的市場體系。

(六)主要目標。 通過政府、企業及社會的共同努力,爭取把蘇州打造成創業投資的集聚地,形成「國有創業資本為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為主體,境外創業資本為補充」的多元化格局。 到2010年,全市正常化的創業投資企業(基金)達到40家以上,其中各級開發區至少有1家以上創業投資企業,通過創投促進全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

三、廣泛吸引社會各類資本進入創投領域

(七)拓寬創投資金來源管道。 鼓勵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及自然人等投資者以獨資、合資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設立創投企業及分支機搆。 積極支援我市民營企業集團、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具備一定資本實力的企業通過新設企業、變更登記、增資註冊等形式設立創投企業。 創投企業依法通過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其募集的物件必須是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投資者承諾的資金可分期到位。

(八)規範設立創投機構。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等組織形式設立。 在我市設立正常化的創業投資企業(基金),若其實收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且公司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備案, 並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境內資金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冊登記。

(九)有效防範和控制創投風險。 積極鼓勵創投企業開展創投業務,規範和控制其他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 創投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向多個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 創投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創投企業暫時未投專案的閒置資金可通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獲取收益。

(十)培育一批創新型創業企業。 通過稅收和資金傾斜,在各高新園區的基礎上,結合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器)、專業園區等建設,積極發展創新型創業企業的產業集群,突出特色產業和關聯支援產業,形成創投的棲息地,加快高新技術產品化、產業化進程, 努力形成高新技術產業鏈。 鼓勵創業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辦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博士後流動站,組建科研生產聯合體,開展專案合作,為創投提供豐富的專案源。 鼓勵各類創投機構對發展前景好、吸納就業多以及運用新技術、新業態的中小服務企業開展業務。

四、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扶持力度

(十一)落實創投稅收扶持政策。 經過發改委系統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二)加強創投引導,設立市本級創投引導基金。 依照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省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以及蘇州市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及到2020年遠景目標的要求,積極支援創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的中小企業投資。 設立總規模5億元的市本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流向創投企業,引導創投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的中小創業企業。 引導基金以參股或提供擔保等形式對創投企業給予支援,説明創投企業擴大資金規模,增強投資信心,參股部分作為優先股按照同期國債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餘超額收益由其他股東分享。 引導基金設立及運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建立創投風險補償機制。 允許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不高於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財政再給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資金,形成創投風險補償資金,對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給予啟動資金補貼, 對符合政府政策導向並投資于初創企業的創投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出現的虧損,按其投資損失的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貼。 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十四)優先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在我市註冊的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餘額超過淨資產50%、且其他投資資金餘額未超過淨資產30%的創投企業,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對創投企業參股投資的經國家認定的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承擔的科技專案,特別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的高層次科研人員以及海外留學歸國人員進入市場創辦領辦企業的科技專案,市有關科技計畫積極予以擇優扶持。

(十五)擴大創投機構分配自主權。 鼓勵包括創投管理企業在內的創投機構建立內部和完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允許不同類型的創投機構按照規定採取期股、期權、獎勵等多種收益分配方式,以調動管理團隊的積極性 ;放寬對國有創投企業的分配自主權。

五、完善創業投資服務平臺

(十六)加強對創投工作的組織管理。 建立創投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具體工作由市發改委牽頭組織協調。 建立健全創投的組織體系和工作網路,積極推進資本、專案和人才的有效對接,説明和指導企業開展各項創投業務。 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加強協調與配合,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 同時,要加大創投宣傳力度,擴大創投的社會影響力和普及程度,努力營造有利於創投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十七)依法對創投企業進行備案管理。 創投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即可申請創投備案。 經過備案的創投企業可享受國家和省市的相關配套扶持政策,同時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的監督。 市發改委按照省發改委的授權,負責對我市創投企業的備案材料進行初審,協助上級發改部門做好備案創投企業的年審工作,並協調落實創投相關政策。

(十八)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根據非上市公司資本流動、資產重組的客觀需要和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加強我市產權市場建設,特別是扶持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加快制度創新,提升服務功能,積極向上爭取,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交易試點, 努力建設統一互聯的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為企業並購重組、股權交易、創投退出等提供重要平臺。

(十九)加強與各類金融機構的合作。 加強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與創投企業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加大對創投企業及創投企業投資的企業的金融支援力度,創投企業可以嘗試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向貸款類金融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債權融資, 提高創投企業的再融資能力。 同時,積極鼓勵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產業投資基金或其他公司參與對創業企業購並活動。

(二十)進一步健全創投仲介服務體系。 發揮仲介服務中心在諮詢、評估、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支援仲介服務中心為創投提供技術資訊、市場預測、專案評估、財務及法律諮詢等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創投所需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十一)密切行業協作配合。 充分發揮蘇州市創業投資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協作,制定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逐步形成創投行業的自律機制,組織開展創投專案推介等活動,加強與境內外創投業界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鑒先進經驗,促進我市創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二)加強創投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建立良好的創投人才機制,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資本運作、擁有行業背景、精通現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創投行業。 加快產業與金融、資本市場之間的人才流動。 鼓勵我市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創投專業課程,加強專業創投人才隊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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