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建立嚴格退市制度構建多元退市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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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退市制度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退市標準 退市程式 主辦券商
創業板:建立嚴格退市制度 構建多元退市標準體系  □ 本報記者 侯捷甯 肖林秀  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了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並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規則明確了對創業板企業將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構建多元退市標準體系,引入財務報告品質、淨資產、市場指標等方面的退市標準,不僅把退市時間從主機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而且還要求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後, 不再像主機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後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上市規則》共十九章,內容涵蓋資訊披露原則及具體披露標準與要求,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規範,保薦機構職責,退市具體標準及實施程式,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等方面。 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重要配套規則,《上市規則》充分考慮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創新能力強、成長性突出的特點,在認真借鑒海外創業板市場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目前主機板特別是中小板監管實踐, 對創業板市場訊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薦機構責任、退市制度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由於創業板公司平均規模較小、經營不夠穩定,在具有較大成長潛力的同時也蘊含著相對較高的風險,因而有必要通過實行有效的退市制度,實現優勝劣汰,保持市場的總體品質。 相比主機板市場,創業板在退市制度方面進行了四方面調整。  首先,實行終止上市後直接退市。 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後將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機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但公司退市後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其次,引入「淨資產為負」和「審計報告意見為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退市情形,提高上市公司資產品質,減少無效財務資訊。 以往實踐中發現,部分上市公司雖已資不抵債,但仍靠政府補貼或者其他方式實現盈利,避免因出現連續虧損而被退市;部分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不能向投資者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資訊。  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品質,創業板在財務指標方面增加了下面兩種退市情形:一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為負;二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式,縮短退市時間。 為了提高市場運作效率,避免無意義的長時間停牌,將在以下三種退市情形下啟動快速退市程式:一是為強調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對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機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 ;二是對淨資產為負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儘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恢復資產運營能力,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三是對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退市情形, 為促使上市公司儘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財務資訊價值,暫停上市後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第四,提高市場效率,增加累計成交量最低要求的退市情形。 由於創業板公司股本規模較小,可流通股份數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問題。 為了防範因股票流動性不足而產生的市場效率不高、流動性風險加大問題,借鑒海外市場經驗,引入了「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退市情形。  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創業板市場保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因此,《上市規則》對此提出了嚴格要求:一是強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仲介機構等相關人員的資訊披露責任意識 ;二是實行臨時報告即時披露、合理確定需臨時披露事項的觸發指標值等,提高資訊披露的及時性與針對性;三是針對創業企業技術創新活躍的特點,強調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其技術變化風險的相關資訊;四是針對上市首日暴炒問題, 強化了上市首日資訊披露。  同時,規則還充分考慮了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穩定與滿足股東適當退出需求之間的平衡,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確規定。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 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 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此外,為了規範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避免因股東、實際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巨大衝擊,規則還借鑒海外市場及中小板經驗,實施增、減持1%事後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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