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瓦雷諾疑雲再現:商標在華註冊早于日本
來源:互聯網
上載者:User
關鍵字
羅瓦雷諾
由一支售價25000元的羅瓦雷諾K金鏡架引發的糾紛,看似已經以銷售方寶島眼鏡同意雙倍退賠而平息。 然而,對於號稱日本品牌的羅瓦雷諾而言,爭議還遠未結束——最新的疑點是,該商標在日本註冊的時間晚于在中國註冊的時間,甚至比其在華轉銷商獲得品牌授權的時間還要晚兩年。 羅瓦雷諾的「洋品牌」身份再次蒙上陰影。 針對這一疑點,昨日(11月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羅瓦雷諾品牌所屬的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但未獲得回復。 而該品牌在華轉銷商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同樣未正面回應這一問題,但承諾向記者提供註冊證、授權書等證明檔,不過後來又以不能確定記者身份為由未予提供。 寶島眼鏡全國市場官陳雪玲表示,目前寶島眼鏡方面正在委託律師調查,結果會公佈在官網上。 羅瓦雷諾商標先在華註冊據寶島眼鏡方面11月7日提供給記者的品牌授權書,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在2009年2月10日,授權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在中國批發銷售英文名稱為RoiReine、中文名稱為羅瓦雷諾的眼鏡產品。 但打假人士王海昨日告訴記者,他查詢RoiReine(羅瓦雷諾)品牌在日本的註冊資訊時發現,該品牌是由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在2011年申請的商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網站資訊指示,在日本特許廳網上專利檢索中查到,RoiReine商標在日本的確已經被註冊。 這份申請編號為商標2011-87053、登錄編號為5490236的公告顯示,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提出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11年12月5日。 而王海提供的一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蓋章的商標注冊證上顯示,羅瓦雷諾(RoiReine)商標在中國是由一位名叫邵建黨的中國公民在河南省鄭州市註冊的商標,有效期限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 為何在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取得羅瓦雷諾批發銷售權一年後,會有中國公民以個人名義在中國註冊該商標?陳雪玲認為,根據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回饋的資訊,由於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在中國沒有成立分公司, 該日本企業同意邵建黨在中國註冊RoiReine(羅瓦雷諾)商標。 綜合以上資訊,記者厘清到的脈絡是,2009年,號稱日本品牌的羅瓦雷諾由品牌方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授權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在華銷售,在一年後的2010年,該株式會社同意邵建黨在華註冊羅瓦雷諾商標,又過了一年, 該株式會社自己才在日本申請註冊了這一商標。 但這個順序怎麼看都充滿疑問。 品牌方、轉銷商雙雙沉默帶著疑問,《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希望瞭解其與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授權問題。 在記者告知身份後,公關部相關人員表示無法接受電話採訪,因此無法提供資訊。 但當記者詢問企業的郵箱位址時,對方便掛斷了電話。 隨後,記者以傳真的形式向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發送了採訪函,但截至發稿,未收到任何回復。 記者又聯繫了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該公司員工確認,寶島眼鏡向記者提供的授權書確系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授權的。 「授權書有兩種,一個是日本方面授權我們企業使用該品牌的授權書,另外一個是我們企業委託寶島眼鏡銷售該品牌產品的授權書。 」該員工補充道。 而對於是否從2009年2月10日起就開始代理銷售羅瓦雷諾品牌的產品,該員工表示,其2010年之後才進入公司,對具體細節並不清楚。 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註冊RoiReine(羅瓦雷諾)品牌為何會晚于邵建黨在華註冊的時間?該員工表示,可以向記者提供日本方面的商標注冊證,包括日文版的授權書在內的其他相關證明檔也會提供。 但大約15分鐘後,記者再次聯繫鄭州未來視線商貿有限公司時,形勢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該公司員工以不能確定記者身份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證明檔——儘管記者表示會發採訪函證明身份。 同樣,當記者請對方提供公司傳真號時,該員工以相關證件不能傳送為由終止了溝通。 律師:可能涉嫌虛假宣傳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是一家什麼樣的企業?在日本福井眼鏡工業株式會社的官網上,記者看到該企業創建于1966年6月,位於日本沿海重要門戶福井縣。 官網稱,曾在2008年獲得「有朝氣的中小製造企業300強」稱號。 不過,在企業簡介和大事記中,記者並沒有發現有關RoiReine(羅瓦雷諾)產品的說明,就連產品介紹的相關頁面也沒有該品牌的蹤跡。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銘表示,從羅瓦雷諾品牌註冊主體、時間上,可以看出其宣傳的矛盾之處,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真實的解釋和說明,就涉嫌構成虛假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一方面體現在產品本身的品質、功能上; 另一方面要核實它的真實來源,比如是否真正在日本生產、製造,商標注冊人是誰,商標授權是否真實。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相應行政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消費者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損失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