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管齊下落實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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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
劉曉毅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從食品安全的高度來規範食品領域生產和執法的國家法律。 該法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行政許可,對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都給出了具體規定,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原則。 如何強化企業的責任意識 品質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正應在《食品安全法》搭建的平臺上,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督的法律角色,促使企業強化第一責任人的意識。 一直以來監管部門通過培訓、宣傳等方式來督促企業強化品質安全責任意識,但效果並不顯著,原因是企業違法成本低。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罰則部分增加了企業違法成本,作為生產加工環節的品質管制部門,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的意識,應首先從食品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入手,嚴格落實生產許可證吊銷條件。 目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吊銷主要依據《工業產品生產授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 《工業產品生產授權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吊銷生產許可:(一)未依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情節嚴重的;(二)出租、 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情節嚴重的;(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複查仍不合格的;(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 《食品安全法》實施後,吊銷許可證的依據進一步明確,品質監督部門應加快完善吊銷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細化吊證條件並嚴格執行,督促並監督企業持續保障產品品質安全。 其次,在准入過程中進一步完善企業產品生產許可的備案制度,特別是對新申請獲批的添加劑及其檢測方法備案。 例如對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添加劑,申證企業應嚴格按照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執行。 有標準檢測方法的按標準方法備案,沒有標準檢測方法的企業應給出申明,是否添加,添加量多少,這在今後檢測方法完善後可以作為監督判定的依據。 完善備案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監管工作處於主動,另一方面可以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的意識。 最後,還應加強監督抽查品質安全指標不合格企業的資訊公佈制度。 目前國家及各地品質監督部門都會在官方網站上公佈監督抽查合格率及相關企業名單,但由於該類網站對於普通百姓來講使用普及率較低,為了督促企業增加危機意識,應在如超市或發行量較大的報紙等媒體上公佈不合格企業名單,並積極培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使群眾發揮群體監督的作用,從而促進企業增強第一責任人意識。 怎樣完善動態准入與過程監管 在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意識的同時,品質監管部門也應進一步完善准入制度,加強動態准入、過程監管,同時大力發揮市場准入專業技術委員會的技術支撐作用。 兩證合一(取消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證,統一發生產許可證)後,所有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的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方可銷售。 但食品種類、工藝變化多端,因此在現有基礎上首先應加強細則的動態性。 我們現行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發證主要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且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的內容多為具體條款,在實際應用中標準變更而細則未變,或由於標準缺乏導致產品發證檢驗無法擬定,最終許多產品未納入發證範圍。 《食品安全法》實施後,建議將生產許可的檢驗專案設為動態,具體到細則中的相關檢驗專案在給出現行標準強制檢驗項要求後,同時提出「當標準發生變更時細則同時自動變更的要求」。 這樣,在食品安全標準逐漸整合的過程中,才不會對生產許可的工作造成被動性。 同樣地,由於檢測方法不斷完善,發證檢驗專案可能會越來越多從而導致其他相關問題。 就這一點個人建議可採用隨機選定一定比例檢驗專案的方法執行,一方面以示公正,另一方面在檢測量、檢測時間等相關問題上使各申證企業盡可能地保持一致。 其次,加強許可證的過程監管。 發證檢驗專案、監督檢驗專案以及出廠檢驗專案的具體列出,制約了監管及生產許可的權威性。 為適應《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在現有監督檢查基礎上,應參考借鑒日本進口食品檢疫制度的形式,引入「命令檢查」的概念,並在過程監管中嚴格落實。 日本檢驗檢疫制度主要有兩種形式,監控檢查和命令檢查。 「監控檢查」主要是根據年度計畫實施,抽查率一般為10%左右,費用由國家承擔(類似我們的「監督檢查」);而「命令檢查」主要是針對在監控檢查中出現兩次違反食品法規的事例,則該產品進入命令檢查階段,產品檢查率達100%, 命令檢查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雖然《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但對於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在吊銷許可證之前,僅通過罰款或由國家買單增加抽檢頻次也不符合公平性原則。 即納稅人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產品多次繳納抽檢費用,同時還承擔安全風險。 因此,個人認為應引進命令檢查的方式作為監督抽查的有益補充,以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有利於保持企業產品品質的穩定性。 當然,要實現動態准入、過程監管,還需要大力發揮相關市場准入專業技術委員會的作用。 現有市場准入專業技術委員會主要在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司的領導和授權下,規劃和制定本專業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實施細則,但其調研性工作內容較多,在新法的要求下,應密切結合准入具體工作, 及時根據現行有效的標準及新產品的情況動態設定發證檢驗的專案,並定期提供監督檢驗專案計劃。 這需要專業技術委員會在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援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通過進一步發揮市場准入專業技術委員會的技術支撐作用,落實《食品安全法》在生產加工環節的新要求,完善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過程監管,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的意識,明確政府的監管角色,才能真正做到動態監管, 實現可持續的品質管制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