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生態關係,意味著雙贏,而不是零和博弈。 應在生態性上尋求統一性的根底。 依照生態協作的準繩,開發者構成聯盟,首先要促成開發者與利益相關者的戰略級協作。 其它都是一些常規的、細枝末節的事情。
在應用為王的挪動互聯網,開發者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他們是App的主力軍。 但是,開發者又是整個產業鏈中的弱勢群體。 據有關人士引見,當前手機應用開發者已到達100萬,但其中只要13.7%真正盈利。 在眾多開發者中,掙到一萬以內開發費的每年占34.7%,一萬到五萬只要15.3%左右。 開發者要自強,就需求有本人的聯盟。
開發者是挪動互聯網商業生態中的重要一環。 這個生態由製造商、運營商、互聯網效勞商、開發者與使用者共同構成。 說挪動互聯網需求開發者聯盟,不是說開發者應抱團與其它主體作對,相反,是要在整個生態中找准本人的位置,在維護本身利益同時理順與其他主體的關係,經過共贏完成本身利益。
一、從「挪動應用開發聯盟」看歷史的經歷經驗
挪動互聯網的開發者聯盟其實早就有,但運作不斷並不理想。 我們首先應從歷史經歷和經驗談起。
2010年,在電信運營商與手機制造商推進下,兩家挪動應用開發聯盟JIL和WAC兼併為挪動應用開發聯盟,試圖應戰蘋果和谷歌在應用開發上的主導位置。
WAC(Wholesale Applications Community ,大範圍應用程式聯盟)是一個有24個運營商和手機制造商組成的聯盟,成員一度到達68家企業,包括AT&T、中國挪動、NTT DoCoMo、 西班牙電信和沃達豐等巨無霸,並得到LG電子、三星等的支援,整個聯盟的運營商共掩蓋全球30億使用者。 JIL (Joint Innovation Lab ,結合創新實驗室)也是由電信運營商組建的開發聯盟,成員還有沃達豐、Verizon無線、軟銀等。
電信運營商支援應用開發聯盟,有本人的利益思索,他們不願受制于蘋果、谷歌等一兩個IT大公司,希望堅持手機及其作業系統的開放和多元化。 為此,挪動應用開發聯盟採取了四大舉措吸收開發者:
第一,挪動應用開發聯盟向開發者做出的承諾是「一次編譯,四處運轉」。 允許開發者寫一個程式並且運轉在多個作業系統上,並且在多個銷售平臺銷售,協助應用開發者向多家運營商發佈應用。 這針對的顯然是蘋果和谷歌。 這對小型開發商應該具有吸收力,由於這些小開發者為不同應用商店開發應用的多個版本,本錢過高,有時以至到達5萬美圓。
第二,開發聯盟抓住競爭對手的中心技術作文章,特地設計了一些技術平臺,為開發者縮短開發週期,降低開發本錢。 Widget是蘋果App Store賴以作為應用平臺的手機中介軟體系統。 聯盟提供JIL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JIL開發包,支援開發者編寫基於HTML+JavaScript類AJAX技術的Widget程式,讓開發人員能夠在各類設備中採購他們的應用軟體。
第三,電信運營商為了從IT廠商手中奪回開發者,以至還開放了電信管道資源。 例如,有的電信運營商為開發者開放了通用的網路應用程式開發介面(API),允許協力廠商開發者借此調用以往只要運營商才幹運用的功用,如應用計費,增值資訊和挪動廣告活動。
第四,有的運營商還為開發者量身定做平臺,為開發者直接樹立了通向消費者和企業的應用管道。 例如,愛立信、華為、西班牙電信等公司還直接推出了基於雲計算的應用商店,協助開發者推出不受蘋果應用商店所控制的應用軟體。
30億使用者,加上先進的技術平臺、應用平臺,似乎這股力氣已勢不可擋。 看起來開發者一定非常中意?
但事實是,這場大戲從頭唱到尾,只缺一個主角:開發者。
挪動應用開發聯盟是在挪動世界大會上宣佈的,缺席大會的恰恰是應用開發商。 開發者疑心這個聯盟,以為它是電信運營商樹立的一個「清談俱樂部」(talking shop)。
皮特·韋斯特巴卡(Peter Vesterbacka)是一位來自芬蘭的開發商,他的話代表了開發者心中所想:「假如能夠帶來變化,這確實是件好事,何樂而不為。 過去幾年,運營商推出了各種各樣的方案,但沒有一個能在市場上站穩腳跟。 」
詳細到這件事情上,正如剖析師亞當·裡奇(Adam Leach)表示的,關於運營商來說,樹立另一個適於應用開發商的生態環境,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蘋果和谷歌曾經樹立了各自的應用生態系統,具有本人的應用開發商專案。
開發者到底需求什麼樣的聯盟? 從挪動應用開發聯盟的經驗中能夠看到:
第一,開發聯盟假如樹立在激烈的排他性根底上,是難以真正代表開發者利益的。 關於開發者來說,挪動應用開發聯盟的規範和主張並沒有問題,問題在於開發者在蘋果和谷歌四周,已構成了本人的利益。 這些開發者在這種關係中,覺得並不完整舒適,但卻取得了生存所不可少的應用彙集網路效應。 例如,蘋果海量使用者成就了App Store累計下載量超越250億次的商機,這是開發者需求的。 電信運營商本人沒有理順與蘋果、谷歌等互聯網效勞商的關係,採用割裂產業生態的做法,讓開發者二擇一,結果只能適得其反。
第二,在已有生態之外,另辟生態,無法改動事實規範。 蘋果的App Store和谷歌的應用商店,已構成了挪動互聯網1.0時期的事實規範。 在歷史上,事實規範一旦構成,哪怕規範組織制定法定規范,也常常迫不得已。 挪動應用開發聯盟制定的規範不乏客觀性和公正性,但它缺乏市場根底,缺乏以改動蘋果、谷歌的主導位置。 何況運營商這樣做,只是因不滿於別人先占市場。 這一點使規範的客觀性打了折扣。 事實規範只要一種方法能夠突破,這就是技術躍遷(例如從1.0躍遷到2.0),構成新的規範。 蘋果、谷歌的主導位置並非不能突破,但需求另外一種力氣。